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光明監管局公布一條行政處罰信息,涉及深圳市華盛源機電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案。具體信息如下: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深市監光處罰〔2023〕馬田32號 |
| 處罰名稱: | 深圳市華盛源機電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案 |
| 處罰類別1: | 罰款;警告 |
| 處罰類別2: | |
| 處罰事由: | 食品違法行為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章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一章總則/第六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責任/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責任/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一章總則/第五條/第二款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一百一十五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罰款處罰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同時對第一責任人處罰款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款。 |
| 處罰結果: | 罰款100000元;警告;對相關責任人劉希望處罰款10000元 |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深圳市華盛源機電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對人代碼: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工商登記碼稅務登記號居民身份證號碼91440300769196209W |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 劉**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3-03-24 |
| 處罰機關: |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光明監管局 |
| 地方編碼: | |
| 當前狀態: | |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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