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舟山海關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杭舟關緝違字〔2023〕0005號),涉及舟山風晟報關有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舟山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杭舟關緝違字〔2023〕0005號)
當事人:舟山風晟報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蔣錦杰,海關編碼:330998196Q
地 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金塘鎮浦口路225號201室
2022年11月3日,當事人舟山風晟報關有限公司受岳陽冷鋒貿易有限公司委托向海關申報出口一批汽車皮帶,監管方式一般貿易,報關單號為294220220000079739,集裝箱號為TCLU2383479。同年11月4日,舟山海關綜合業務二科在核查時發現,因當事人員工工作疏忽,將實際裝箱出口單價2.85美元,總價199574.1美元的汽車皮帶,錯誤申報貨物單價為28.5000美元,總價1995741.00美元。存在箱內實際出口貨物價格與報關單申報不符事實,差額人民幣1248.98萬元。當事人申報價格不實的行為影響了海關統計準確性。
以上行為有舟山海關綜合業務二科查驗記錄單;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撤銷表;申報不實貨物清單;商業發票;銷售合同;公司相關登記資料;情況說明;查問筆錄等資料為證。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七條和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列的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4000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杭州海關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 舟山市中級人民 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舟山海關
2023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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