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日,《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第60號令)正式施行。該《規定》的出臺,進一步推動了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助力企業守住食品安全底線。近期,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開展執法檢查,并查處了一批相關案件,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寶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上海萬寶糧實業有限公司未按規定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案

2023年2月28日,寶山區市場監管局對上海萬寶糧實業有限公司未按規定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違法行為,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3年2月7日,寶山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在現場查見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記錄至2023年1月28日,未查見2023年1月28日至2月7日的《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周排查記錄,也未查見2023年1月的《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月調度記錄。2023年2月9日,寶山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涉嫌未按規定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1月28日至2023年2月7日未對《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進行記錄、2023年1月28日至2023年2月6日未對《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進行記錄及2023年1月未對《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進行記錄。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的規定,構成未按規定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違法行為。寶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責令該單位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普陀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上海聚敘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未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案

2023年3月6日,普陀區市場監管局對上海聚敘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規定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違法行為,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3年2月20日,普陀區市場監管局對位于上海市普陀區曹楊路2311號二樓的上海聚敘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開展日常檢查。發現當事人不能提供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記錄。另查,當事人經營場所未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且服務人員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醒。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普陀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法責令該單位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虹口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上海好銘餐飲有限公司虹口第一分公司未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案

2023年1月17日,虹口區市場監管局對上海好銘餐飲有限公司虹口第一分公司未按規定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違法行為,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虹口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和《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法責令該單位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靜安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上海陶食味餐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未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案

2023年3月29日,靜安區市場監管局對上海陶食味餐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未按規定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違法行為,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3年2月28日,靜安區市場監管局對位于上海市靜安區大統路715號1_2層、717號1_2層的上海陶食味餐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與研判、未及時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和《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主體責任落實情況記錄缺失。另查,當事人未在經營場所內張貼、擺放反食品浪費相關標識,其經營場所內無服務人員提示、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靜安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法責令該單位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長寧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上海置巧人居科技有限公司未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案

2023年3月23日,長寧區市場監管局對上海置巧人居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規定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違法行為,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3年2月17日,長寧區市場監管局對位于上海市長寧區淞虹路207號C棟一層C單元的上海置巧人居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未按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未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及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三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和《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法責令該單位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普陀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上海齊佰惠貿易有限公司蘭溪路分公司未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案

2023年3月29日,普陀區市場監管局對上海齊佰惠貿易有限公司蘭溪路分公司未按規定落實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違法行為,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3年3月1日,普陀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位于上海市普陀區蘭溪路185-6號一層的上海齊佰惠貿易有限公司蘭溪路分公司(齊佰惠超市)進行現場檢查,該單位經營銷售保健食品,未依法配備食品安全員,未開展《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等記錄。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和《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三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普陀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和《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法責令該單位限期整改,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
崇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上海崇明華聯超市有限公司港沿店未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案

2023年3月15日,崇明區市場監管局對上海崇明華聯超市有限公司港沿店未按規定落實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違法行為,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2年12月16日,崇明區市場監管局對上海崇明華聯超市有限公司港沿店開展現場檢查時,未查見當事人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的臺賬資料,未開展《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等記錄。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和《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崇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和《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法責令該單位限期整改,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
松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漢方悅食(上海)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松江分公司未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案

2023年4月4日,松江區市場監管局對漢方悅食(上海)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松江分公司未按規定落實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違法行為,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4日,松江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漢方悅食(上海)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松江分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保健食品,未落實“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的管理制度,未及時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主體責任落實情況記錄缺失。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松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和《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法責令該單位限期整改,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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