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刷單”屬違法行為
最高可罰200萬
千萬別干!
【案情簡介】
近日,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獅山市場監管所對一宗虛假網絡交易刷單案作出結案決定。獅山鎮官窯某家居有限公司主要從事鋁合金晾衣架產銷業務。為了更好開拓線上市場,該商家黃某在淘寶平臺申請賬號。
為了最短時間內以較小的成本迅速提高網店的銷售量和排名,2022年11月,該公司從某招聘網招聘了李某代為運營相關網店并簽訂相關協議,約定合作期限從2022年11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
李某負責指示其團隊對上述網店進行刷單操作。商家根據刷單記錄清單將結算的刷單金額(包括刷單本金、刷單傭金)轉款給李某。約定支付的刷單傭金標準一般是成交金額的1.2%,對于虛假成交的訂單,商家會按照刷單買家的地址發出2個五金掛鉤。
獅山市場監管所對該案件進行跟蹤調查,經查明,涉事商家于2022年11月19至12月3日期間共刷單的虛假交易135筆,虛假交易金額共計261281元,商家向李某及其團隊成員付刷單本金及傭金共計170889元。
商家刷單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是虛假商業宣傳行為。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獅山市場監管所已依法對其給予行政處罰。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十七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八條第一款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部門說法】
商家通過刷單方式提高網店銷量及好評,提升自身店鋪在平臺內同類經營者的排名,獲取更多流量和銷售獲利的行為,不僅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也侵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經營權益。
“刷單”作為一種不正當競爭的違法行為,可依法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以及吊銷營業執照。故切勿以身試法。
來源:獅山市場監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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