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8月1日,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公開行政處罰信息,涉及福建雷允上醫藥有限公司涉嫌銷售劣藥碳酸鈣D3顆粒(Ⅱ)案。
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件 名稱 | 違法企業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 | 違法企業社會信用代碼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 備注 |
1 | 閩藥監廈稽辦〔2023〕2-006號 | 福建雷允上醫藥有限公司涉嫌銷售劣藥碳酸鈣D3顆粒(Ⅱ)案 | 福建雷允上醫藥有限公司
| 91350602726469000T
| 陸冰 | 當事人銷售的劣藥碳酸鈣D3顆粒(Ⅱ)(批準文號:國藥準字H20090334,規格:每袋含鈣0.5克與維生素D35微克,包裝規格:3克×20袋/盒,批號:W20221075),經甘肅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維生素D3”項目不符合規定,該批次產品共售出9盒,實際銷售產品進價為376.2元,實際銷售產品收入為396元,實際銷售產品的差價為19.8元。 經檢驗“維生素D3”項目不符合規定的碳酸鈣D3顆粒(Ⅱ)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為劣藥。當事人銷售涉案批次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構成銷售劣藥的行為。 當事人在藥品購銷過程中程序合法,票據、上游供應商資料齊全,履行了藥品資質審核、購進驗收和儲存養護義務,未發現當事人存在主觀故意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以及《福建省藥品監管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實施細則(試行)》第八條的規定,依法應當沒收其銷售或者使用的假藥、劣藥和違法所得,可以免除其他行政處罰。 | 當事人銷售涉案批次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構成銷售劣藥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建議對當事人處理如下: 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二、沒收違法所得19.8元(拾玖元捌角)。
| 當事人應自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納上述罰沒款。當事人根據廈門藥品稽查辦公室開具的行政處罰繳款通知書,自行選擇繳款方式。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廈門藥品稽查辦公室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廈門藥品稽查辦公室,2023年7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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