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開展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加強液化石油氣瓶制造、充裝、檢驗環節安全監管,切實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筑牢特種設備安全底線,現就加強液化石油氣瓶安全監管,要求落實“十嚴禁”“三承諾”。
落實“十嚴禁”
▲一是嚴禁未取得制造許可或者不具備生產條件仍從事氣瓶、氣瓶閥門生產;
▲二是嚴禁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活動;
▲三是嚴禁在液化石油氣瓶中摻混二甲醚;
▲四是嚴禁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
▲五是嚴禁違規對非本單位辦理使用登記氣瓶、超期未檢氣瓶、不合格氣瓶、超出設計使用年限氣瓶或“黑氣瓶”(經翻新的報廢氣瓶或來歷不明的氣瓶)進行充裝;
▲六是嚴禁在氣瓶液相閥加裝轉換接頭;
▲七是嚴禁對無法通過手機掃描查詢信息的氣瓶進行充裝;
▲八是嚴禁將報廢氣瓶未經消除使用功能處理,而銷售、交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九是嚴禁未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開展氣瓶定期檢驗和安全評估、進行耐壓試驗、處置報廢氣瓶、更換氣瓶閥門;
▲十是嚴禁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氣瓶充裝、檢驗活動。
簽訂“三承諾”
液化石油氣瓶制造、充裝、檢驗等三類企業要嚴格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做到嚴格依法管理,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如違反法律法規,將接受嚴厲的行政處罰,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督促有關企業于9月底前簽訂《液化石油氣瓶生產單位質量安全承諾書》《液化石油氣瓶充裝單位安全承諾書》《液化石油氣瓶檢驗單位質量安全承諾書》(見附件),并張貼在現場醒目位置。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切實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嚴厲打擊液化石油氣瓶制造、充裝、檢驗環節違法違規行為,嚴格督促企業落實“十嚴禁”要求。對液化石油氣瓶制造、充裝、檢驗等三類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堅決依法從快從重打擊,對涉嫌刑事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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