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期,深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寶安監(jiān)管局公布一條行政處罰信息,涉及深圳市人人樂商業(yè)有限公司石巖總部超市銷售抽檢不合格農產品(豇豆)案。具體信息如下: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深市監(jiān)寶處罰〔2023〕石巖165號 |
| 處罰名稱: | 深圳市人人樂商業(yè)有限公司石巖總部超市銷售抽檢不合格農產品(豇豆)案 |
| 處罰類別1: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 處罰類別2: | |
| 處罰事由: | 食品違法行為 |
| 處罰依據: | 《深圳經濟特區(qū)食品安全監(jiān)督條例》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一百一十五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受到罰款處罰的,市場監(jiān)管部門應當同時對第一責任人處罰款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款。《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五十條/第2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責任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章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一章總則/第五條/第二款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一章總則/第六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章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 處罰結果: | 罰款5000元;沒收違法所得;對相關責任人林銘毫處罰款500元 |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深圳市人人樂商業(yè)有限公司石巖總部超市 |
| 行政相對人代碼: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工商登記碼稅務登記號居民身份證號碼91440300MA5FQLUG0B |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 林**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3-08-23 |
| 處罰機關: | 深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寶安監(jiān)管局 |
| 地方編碼: | |
| 當前狀態(tài): | |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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