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蕪湖市弋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蕪湖天業炒貨食品廠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及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案
2023年7月19日,蕪湖市弋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蕪湖天業炒貨食品廠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及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人民幣6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3月7日,弋江區市場監管局收到《檢驗報告》,經檢測蕪湖市天業炒貨食品廠生產的2023年1月18日的十里香咸干花生,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果不合格。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共計生產批次為2023年1月18日的十里香咸干花生400袋,每袋100克,已全部售出。另查明,2023年2月10日弋江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未認真落實“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的違法行為,責令企業于2023年3月10日前完成整改。2023年3月14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存在的問題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發現當事人仍未認真落實“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三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落實食品安全“兩個責任”工作是嚴防嚴管嚴控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守穩筑牢食品安全防線,促進高質量發展,增進民生福祉的有效舉措。依法依規監管,從嚴執法是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的重要手段。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大案件查辦力度,以案釋法、以案促改,攜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共筑食品安全“防火墻”。
案例二:蕪湖市鏡湖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鏡湖區大成功超市(楊成)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3年7月14日,蕪湖市鏡湖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鏡湖區大成功超市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沒收超過保質期食品并處罰款人民幣51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6月5日,蕪湖市鏡湖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鏡湖區大成功超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作為食品經營單位未按《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0號)的要求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且在該店貨架上發現超過食品保質期“錢家香”老鹵鴨脖(預包裝食品)30袋。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第四十四條和《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一、十二、十三條之規定,蕪湖市鏡湖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本案中,食品經營企業之所以出現經營過期食品行為,其主要原因在于企業疏于管理,未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的要求,做好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導致未及時發現和清理過期食品。鏡湖區市監局在監管工作中,通過案件查辦、以案釋法等方式,幫助企業認識履行自身食品安全義務的必要性,指導企業通過“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的形式進一步壓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案例三:蕪湖市鳩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鳩江區書躍五味坊酒店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食品安全責任案
2023年8月8日,蕪湖市鳩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鳩江區書躍五味坊酒店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3年8月8日,蕪湖市鳩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鳩江區書躍五味坊酒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未認真落實“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食品安全責任,未見當事人7月份之前的日管控工作臺賬。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一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食品安全關系著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大事,要保障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不僅要靠監管部門嚴格落實監管責任,更要靠食品經營企業落實自身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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