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津辰市監綜處罰〔2023〕39號),涉及天津市津興晟世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行為案。

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辰市監綜處罰〔2023〕39號
當事人:天津市津興晟世科技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 91120113MA070BWW9Y
住所:天津市北辰區宜興埠鎮LG路紅旗木材園內22號
法定代表人:司超智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其他聯系方式:/
聯系地址:/
2023年4月11日,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位于天津市北辰區宜興埠鎮LG路紅旗木材園內22號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一臺合力叉車,型號CPC,產品編號為020306F4701,正在搬運貨品,現場未能提供有效檢驗報告。經初步核實,當事人存在涉嫌使用未經檢驗的叉車違法行為。執法人員當場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津辰市場監特令[2023]第第ZD2-10號),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叉車,在取得有效的檢驗合格報告后方可使用。為進一步查清違法事實,當日執法人員報局領導并經批準,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購置的一臺合力牌內燃平衡重式叉車,型號是CPC型,產品編號為020306F4701,制造日期20210907;自2023年4月2日至案發,上述叉車未經檢驗即投入使用,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叉車開展搬貨品行為滿足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行為的構成要件。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2.現場筆錄、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記錄、現場檢查視頻光盤、現場照片;
3.《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津辰市場監特令[2023]第ZD2-10號);
4.被委托人的詢問筆錄、身份證復印件、委托授權書、叉車合格證復印件;
5.叉車有效檢驗報告復印件、特種設備使用證復印件、整改報告。
6.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執法人員于2023年5月18日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津辰市監綜罰告〔2023〕39號)。當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陳述、申辯。
本局認為:當事人在用的叉車屬于特種設備,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的規定。
當事人在案發后立即停止使用未經檢驗的叉車,積極配合案件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及時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檢驗申請并經檢驗合格。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和《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五項的規定予以減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叉車)行為,并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處罰款1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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