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機激活過的手機
適用7天無理由退貨嗎?
近日
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
審理了這樣一起網購糾紛案件
張某通過某公司運營的網購平臺中的店鋪購買了一部手機,簽收當日,張某連接互聯網激活了手機,并下載安裝了一款軟件。安裝后,張某發現該軟件出現閃退,無法正常使用,便聯系店鋪客服人員協商退貨??头藛T表示,因手機已被激活即為二手機,除質量問題外不能退貨。
張某將公司、店鋪
訴至法院
要求退款
庭審中,經當庭演示,案涉手機上的上述軟件一登錄即出現閃退現象。登錄網購平臺進入店鋪,案涉商品頁面明顯可見“7天無理由退貨”字樣,點擊上述字樣出現新頁面,內容為:
滿足相應條件時,消費者可申請“7天無理由退貨”,其中定制訂單不支持“7天無理由退貨”。
該手機商品詳情頁最下方
有普通字體的消費提醒
“已激活的數碼產品無質量問題,不支持7天無理由退換,請您確認需求后再激活使用”
但消費者無須閱讀完上述信息
即可直接點擊進入購買頁面
且在支付前未有相應提示信息
法官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是
案涉手機是否
適用7天無理由退貨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且無須說明理由。
當然,并不是所有網購商品
都適用于七日無理由退貨
《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
第六條規定4種商品
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第七條中規定
3種性質的商品
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
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該案中,手機雖不屬于4種無理由退換商品,但手機屬于一經激活或者使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該案被告店鋪應在銷售時將不能退貨的情形明確提示消費者并進行確認。店鋪在涉案手機商品展示頁面上方顯著位置標注了“7天無理由退貨”,而關于“已激活的數碼產品無質量問題,不支持7天無理由退換,請您確認需求后再激活使用”的提示設置在商品詳情的最下方,提示內容并不顯著,一般很難注意到,且該提示信息并非訂單支付前必須查閱的內容。
法院經審理認為,店鋪沒有盡到主動提示、設置顯著確認程序的義務,在履行對消費者的告知義務中存在瑕疵,故該格式性條款不適用于此次銷售,店鋪不得拒絕7天無理由退貨。平臺公司作為電子商務平臺的經營者,并非買賣合同一方,在交易過程中未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也未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對平臺公司的請求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
法院判決平臺店鋪退還張某貨款
張某退還手機并承擔運費
同時
法院駁回張某對平臺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消費者
網購時應注意甄別“7天無理由退貨”商品的適用范圍,理性消費。同時,提醒商家及網購平臺對不適用“7天無理由退貨”的商品,務必要在支付前設置顯著提醒,減少消費糾紛。
“7天無理由退貨”注意事項
??網購商品“7天無理由退貨”,要確保商品完好,及時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貨憑證;
??確保商品能夠保持原有的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
??基于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視為商品完好;
??除與經營者另有約定外,“7天無理由退貨”由消費者承擔退回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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