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信用中國(廣東茂名)網站發布一條處罰信息,涉及茂名官南大藥房,該藥房涉嫌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具體信息如下:
| 行政處罰相對人類別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茂南市監罰字〔2023〕374號 | ||||
| 處罰類別 | 罰款 | ||||
| 罰款金額(萬元) | 0.020000 | ||||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萬元) | -- | ||||
| 暫扣或吊銷證照名稱及編號 | -- | ||||
| 違法事實 | 2023年10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到位于茂名市官渡南路53號大院3號首層17號商鋪的茂名官南大藥房進行監督檢查,現場隨機抽查當事人銷售的處方藥等藥品的銷售情況時發現,當事人銷售了阿莫西林膠囊(生產企業:珠海聯邦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和頭孢克胯顆粒(生產企業:國藥集團致君(深圳)制藥有限公司)等處方藥。但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銷售上述處方藥對應的醫師處方。當事人涉嫌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行為,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據此,我新湖市場監督管理所作為辦案單位依法定程序呈請局領導批準于2023年10月8日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 ||||
| 處罰依據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藥品零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 ||||
| 處罰內容 | 一、罰款200元 | ||||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規定,構成了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藥品零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 ||||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茂名官南大藥房 | ||||
| 行政相對人代碼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工商注冊號稅務登記號事業單位證書號社會組織登記證號法定代表人91440902576486146N--440901000001771------吳** |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3-11-06 | ||||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6-11-06 | ||||
| 處罰機關 | 茂名市茂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
| 數據來源單位 | 茂名市茂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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