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保稅區海關關于上海徐浦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滬關緝違字﹝2023﹞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保稅區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關緝違字﹝2023﹞12號
當事人:上海徐浦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地 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日櫻南路15號第三幢
法定代表人:鄭金國
海關代碼:3122460533
當事人注冊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設立的倉庫地址為日櫻南路15號第3幢,物流帳冊號T2218W000406。2017年9月4日,當事人倉庫轉入566件“其他未硫化的初級形狀復合橡膠”,備案金額共計1782900美元。2021年11月10日,經海關核查發現,當事人將上述566件保稅倉儲貨物散放于泰谷路168號院內,該存放地址并非當事人設立的倉庫地址。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2022年6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就涉及上述保稅倉儲貨物的倉儲合同糾紛作出《執行裁定書》((2022)滬0115執512號、(2022)滬0115執512-1號)。2023年2月20日,上海市申威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受法院委托出具《資產評估報告》(滬申威評報字〔2023〕第F0030號),上述566件貨物在評估基準日(2022年8月26日)的市場價值為人民幣4027200元。
以上行為有:海關檢查記錄及相關附件、當事人物流帳冊的備案信息、執行裁定書、資產評估報告、海關查問筆錄、當事人情況說明等證據為證。
我關于2023年10月20日向當事人送達滬關緝告字﹝2023﹞14號《行政處罰告知單》后,當事人于2023年10月23日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當事人的意見業經我關審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十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20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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