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消費活動中,“抹零”場景時時出現,它作為商家讓利于消費者的一種行為,本是為了減少現金找零的麻煩,吸引回頭客,但在移動支付日益普及便捷的當下,不法商家卻出現“四舍五入”“反向抹零”等行為。“反向抹零”看似只是多收了幾毛錢甚至幾分錢,但實際上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與公平交易權。
近日,天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執法人員在對某餐飲企業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在結算費用時,將消費者原價為1474.6元的消費單以1475元進行結算。該筆訂單交易中,當事人向消費者“反向抹零”,多收取0.4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的規定,構成價外加價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數字支付漸漸成為了人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數字時代的技術便利性,應該成為商家依法經營、誠信合作的載體,而不是商家欺騙消費者的工具。“反向抹零”案件看似很小,實則很大,關系著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此案是天津市首例“反向抹零”案件,既對經營者起到震懾警示作用,同時提醒消費者務必提高警惕,捍衛自身權益,群眾利益無小事。執法總隊將始終堅持為民執法理念,聚焦群眾身邊的“關鍵小事”,解決好群眾“急難愁盼”問題,用奮力拼搏指數,換取人民群眾的滿意指數和幸福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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