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關于義烏市海昔進出口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外港關知字〔2023〕002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外港關知字〔2023〕0025號
當事人姓名/名稱:義烏市海昔進出口有限公司
海關注冊編碼:3318960H2R
法定代表人:龔仙娟
住址/地址:浙江省金華市義烏市江東街道后成一區5棟3單元101
當事人委托義烏逸安報關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以市場采購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美國一批貨物,出口報關單號292120230000255424。經外港海關查驗發現,出口貨物中有標有“FIFA”商標的足球48個,標有“adidas及圖形”商標的鞋3雙,標有“CHANEL及CC圖形”商標的包30個、鞋10雙、眼鏡17件,標有“LV”商標的包110個、鞋11雙、眼鏡35件,標有“MCM”商標的包4個,標有“V圖形”商標的腰帶1件,標有“Ferragamo”商標的腰帶2件,標有“Dior”商標的包121個、鞋23雙、眼鏡7件,標有“TORY BURCH”商標的包13個、鞋4雙,標有“BURBERRY”商標的腰帶1件、包8個、眼鏡20件,標有與TB Monogram相同美術作品的包3個,標有“HERMES”商標的腰帶3件,標有“MICHAEL KORS”商標的包35個,標有“VERSACE”商標的墨鏡16件,標有“COACH”商標的包163個,標有“耐克鉤圖形”商標的鞋526雙,標有“YSL”商標的包76個,標有“GUCCI”商標的包146個、鞋37雙、眼鏡4件、腰帶10件。價值合計48814元人民幣。
對于上述貨物,“FIFA”商標權利人國際足球聯合會、“adidas及圖形”商標權利人阿迪達斯有限公司、“CHANEL” 商標權利人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LOUIS VUITTON”商標權利人路易威登馬利蒂(法國)、“MCM”商標權利人Trias Holding AG、“V圖形”商標權利人華倫天奴有限公司、“Ferragamo”商標權利人薩爾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Dior”商標權利人克里斯蒂昂.迪奧爾服裝有限公司、“TORY BURCH”商標權利人河之光公司、“HERMES”商標權利人愛馬仕國際、“MICHAEL KORS”商標權利人邁可寇斯(瑞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VERSACE”商標權利人賈恩尼.弗賽斯股份有限公司、“COACH”商標權利人科奇公司、“耐克鉤圖形”商標權利人耐克創新有限合伙公司、“BURBERRY”商標權利人博柏利有限公司、“YSL”商標權利人伊夫圣洛朗股份公司、“GUCCI”商標權利人古喬古希股份公司均認為屬于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貨物,并向我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48個足球上使用的“FIFA”商標,3雙鞋上使用的“adidas及圖形”商標,30個包、10雙鞋、17件眼鏡上使用的“CHANEL及CC圖形”商標,110個包、11雙鞋、35件眼鏡上使用的“LV”商標,4個包上使用的“MCM”商標,1件腰帶上使用的“V圖形”商標,2件腰帶上使用的“Ferragamo”商標,121個包、23雙鞋、7件眼鏡上使用的“Dior”商標,13個包、4雙鞋上使用的“TORY BURCH”商標,1件腰帶、8個包、20件眼鏡上使用的“BURBERRY”商標,3件腰帶上使用的“HERMES”商標,35個包上使用的“MICHAEL KORS”商標,16件墨鏡上使用的“VERSACE”商標,163個包上使用的“COACH”商標,526雙鞋上使用的“耐克鉤圖形”商標,76個包上使用的“YSL”商標,146個包、37雙鞋、4件眼鏡、10件腰帶上使用的“GUCCI”商標,與商標權利人注冊的“FIFA”商標、“adidas及圖形”商標、“CHANEL及CC圖形”商標、“LV”商標、“MCM”商標、“V圖形”商標、“Ferragamo”商標、“Dior” 商標、“TORY BURCH” 商標、“BURBERRY”商標、“HERMES”商標、“MICHAEL KORS”商標、“VERSACE”商標、“COACH”商標、“耐克鉤圖形”商標、“YSL”商標、“GUCCI”商標相同,且事先均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上述貨物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貨物。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夾帶出口的標有與TB Monogram相同美術作品的3個包,其作品的使用事先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上述貨物屬于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貨物。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著作權貨物的行為。
以上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查驗記錄、權利人權利證明、當事人筆錄等材料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我關決定沒收上述標有“FIFA”商標的足球48個,標有“adidas及圖形”商標的鞋3雙,標有“CHANEL及CC圖形”商標的包30個、鞋10雙、眼鏡17件,標有“LV”商標的包110個、鞋11雙、眼鏡35件,標有“MCM”商標的包4個,標有“V圖形”商標的腰帶1件,標有“Ferragamo”商標的腰帶2件,標有“Dior”商標的包121個、鞋23雙、眼鏡7件,標有“TORY BURCH”商標的包13個、鞋4雙,標有“BURBERRY”商標的腰帶1件、包8個、眼鏡20件,標有與TB Monogram相同美術作品的包3個,標有“HERMES”商標的腰帶3件,標有“MICHAEL KORS”商標的包35個,標有“VERSACE”商標的墨鏡16件,標有“COACH”商標的包163個,標有“耐克鉤圖形”商標的鞋526雙,標有“YSL”商標的包76個,標有“GUCCI”商標的包146個、鞋37雙、眼鏡4件、腰帶10件,并處罰款人民幣4881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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