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關于上海偉奕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浦機關檢罰字〔2023〕001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浦機關檢罰字〔2023〕0015號
當事人:上海偉奕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為:金偉
聯系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聞居路1333號C區六層619室
聯系電話:13611883207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000071172141L
當事人受通富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于2023年10月12日,以 “一般貿易 ”監管方式向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申報從日本進口一批光刻膠,報關單海關編號223320231001020002。貨物申報品名為 “光刻膠”,申報成分為丙烯酸樹脂30-40%,丙二醇甲醚醋酸酯30-40%,多功能丙烯酸酯1 5-15%,多功能丙烯酸酯2 1-10%,感光劑1 1-3%,感光劑2 3-8%,申報重量為230.885千克,申報總價CIF126880美元,申報貨物屬性 “非危險化學品”。 經海關查驗并認定,申報第一項貨物實際商品名稱、成分不變,海關根據取樣送檢結果認定上述貨物屬于《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列明的化學品,為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貨物屬性實際應申報為“件裝危險化學品”,與申報不符。當事人對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不予報檢,逃避進口商品檢驗,商品完稅價格人民幣910135.62元,關稅人民幣0元,增值稅人民幣118317.63元。商品貨值人民幣1028453.25元。貨物未放行,無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查問筆錄、情況說明、進口貨物報關單、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取樣送檢結果等為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92560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
2023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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