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今年以來,池州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安徽省市場監管局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部署,全面宣傳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不斷加強食品安全領域監管執法,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了一批“兩超一非”(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違法案件。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池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焦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3月14日,池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焦某某經營有毒、有害的食品案進行查處,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該案已移送公安機關。
根據2023年3月6日舉報線索,當事人宣稱其銷售的某普通膠囊食品具有減肥功能,舉報人購買后發現為“三無”產品,且食用后有副作用。經查,舉報人支付3744元從當事人處購買上述減肥食品,經檢測,該減肥食品中檢出“禁藥”成分西布曲明。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涉嫌構成犯罪,池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偵辦。
二、東至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東至縣某糧油品店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3年6月27日,池州市東至縣市場監管局對東至縣某糧油品店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生產的食品及違法所得895元、并處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3月14日,東至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生產的芝麻油產品進行監督抽檢,乙基麥芽酚實測值為844ug/kg,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不得添加。該局于4月25日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復核并對其生產的5個品種的芝麻油產品再次抽檢,其中4個品種的芝麻油產品乙基麥芽酚實測值分別為2.28×103ug/kg 、2.21×103ug/kg 、5.66×103ug/kg 、2.09×103ug/kg 。經查,當事人自2023年2月開始,在加工過程中添加了芝麻味香精(使用范圍不包括植物油脂)。當事人拒不配合且未采取整改措施,依然將其他添加乙基麥芽酚的芝麻油進行灌裝并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違法行為,東至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三、東至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東至縣某豆坊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案
2023年7月14日,東至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東至縣某豆坊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違法生產的食品及違法所得1846.4元、并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5月11日,東至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當事人原料間內待使用的2桶“焦糖色”食品添加劑,標簽標注的執行標準為GB 1886.64亞硫酸銨法、生產日期為2021年11月4日,保質期為12個月,30kg/桶。經查,當事人從事豆制品生產經營,檢查發現的2桶“焦糖色”食品添加劑均已超過保質期(其中1桶拆封使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食品添加劑焦糖色(亞硫酸銨法)的允許使用品種不包含豆制品,不得用于豆制品的生產加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東至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四、石臺縣市場監管查處石臺縣某烘焙店生產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案
2023年1月16日,池州市石臺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石臺縣某烘焙店生產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非食品原料及違法所得246元、并處罰款4754的行政處罰。
根據消費者投訴,2022年11月14日,石臺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裱花蛋糕專間內檢查發現有1瓶裝飾用金箔,標簽標注凈重、產品用途、產品標準(金箔行業標準)等信息。經查,當事人在淘 寶 平臺采購上述金箔產品。2022年11月11日,消費者從當事人提供的菜單上選購了一款價值158元的含有金箔裱花的蛋糕,當事人進行制作并銷售了該款含金箔的裱花蛋糕。《查處生產經營含金銀箔粉食品違法行為規定》明文規定食品生產者不得采購使用金銀箔粉生產加工食品,食品銷售者不得采購銷售含金銀箔粉食品,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制售含金銀箔粉餐食。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石臺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五、青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青陽縣某超市經營添加非食品原料的食用農產品案
2023年6月2日,青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青陽縣某超市經營添加非食品原料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所得、并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2月24日,在安徽省市場監管局組織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當事人經營的昂刺魚經抽樣檢驗,檢出孔雀石綠。經查,孔雀石綠被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禁止在食品動物中使用,且被列入《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當事人從南京某商貿公司采購上述昂刺魚,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索取合格證明等材料,至2023年3月27日收到不合格報告時,已全部銷售完。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16版)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青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16版)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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