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南京市市場監管局緊扣“助企遠航護楫”年主題,積極推行市場監管領域包容審慎監管、柔性執法服務新舉措,迭代升級出臺了免罰輕罰2.0版清單,不斷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對主動消除、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或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明確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的情形,給予企業適度容錯糾錯空間,今年來,全市系統共辦理免罰輕罰案件2062件。現發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南京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江蘇某科技有限公司銷售未經強制認證產品案
2023年2月,南京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案件移送線索,對江蘇某科技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銷售的8臺經組裝的“國產定制”計算機主機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為未強制性認證的產品。涉案產品利潤為負,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構成列入目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銷售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屬初次違法,且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案發后及時改正,將涉案的8臺組裝計算機進行了換貨處理,危害后果輕微,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南京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案例二
鼓樓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南京某科技公司虛假廣告案
2023年3月,鼓樓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發現南京某科技公司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創辦于2004年,是中國最早的一批跨境電商企業”的宣傳內容。當事人在宣傳內容中使用了“是中國最早的一批跨境電商企業”的宣傳用語,不能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證明。案發后,當事人立即將上述宣傳內容刪除。
當事人在廣告中對自己企業信息做虛假表述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在其自有網站上發布的廣告,廣告影響力和影響范圍較小;對消費者欺騙、誤導性較低;瀏覽人數較少,且經執法人員調查后能主動承認錯誤并及時糾正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鼓樓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案例三
高淳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南京某家居用品貿易有限公司對網店中銷售商品的用戶評價作虛假商業宣傳案
2023年3月,高淳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發現,南京某家居用品貿易有限公司在網店上銷售商品時存在引導消費者給好評進而返現的行為。當事人為參加平臺“評價有禮”活動,通過淘 寶平臺定制征集體驗官卡片1000張,卡片上有“征集體驗官”、“交易成功后帶字曬圖1-3張+全五分好評截圖發客服:¥2現金”、“記得領取獎勵紅包”等內容,隨快遞共發放500張。
當事人對網店中銷售商品的用戶評價作虛假商業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屬于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且在案發后及時改正,銷毀剩余征集體驗官卡片,并積極給投訴的消費者辦理退貨退款,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高淳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案例四
秦淮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南京某餐飲店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2023年8月,秦淮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南京市某餐飲店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1臺雜物電梯處于通電在用狀態,轎廂內部堆放食物輔料,該電梯未經檢驗且未辦理使用登記。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經秦淮區局約談及教育,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該雜物電梯并進行整改。鑒于當事人涉案雜物電梯使用頻次較低,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屬于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秦淮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案例五
建鄴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南京某診所使用超過有效期的藥品案
2023年5月,建鄴區市場監管局對南京某診所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治療室急救藥品存放箱內有一盒超過有效期的硫酸阿托品注射液,箱內其余藥品均在有效期。該盒注射液系當事人從南京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購進,用于治療有機磷農藥中毒,按照主管部門要求與其他急救藥品一起放置于箱內,未拆封使用,藥品貨值為139.60元。
當事人治療室的急救藥品存放箱內存放有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系初次違法,能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主動提供有關證據材料,配合行政機關調查,積極整改。當事人近年來受疫情影響,診所經營效益不佳,且超過有效期的藥品未拆封,未造成危害后果。建鄴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減輕處罰,沒收超過有效期的硫酸阿托品注射液1盒,罰款1.01萬元。
案例六
雨花臺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南京某超市經營無中文標簽食品案
2023年8月,雨花臺區市場監管局依據投訴舉報線索對某超市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貨架上有22瓶Evian(依云)礦泉水無中文標簽,該批礦泉水系當事人于2023年7月通過手機從南京某超市平臺進貨,合計23瓶,銷售價為7元/瓶,總貨值為161元,已銷售1瓶,違法所得為2.90元。
當事人經營無中文標簽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第九十七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為初次違法,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短,貨值金額較低,能說明無標簽礦泉水的合法來源,及時改正,危害后果輕微。上述情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雨花臺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減輕處罰,沒收違法所得2.90元,沒收無中文標簽的Evian(依云)礦泉水22瓶,罰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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