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福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總局、省局的統一部署,結合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治亂、市場流通領域整治,在全市范圍開展2023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
全市系統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聚焦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全面梳理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和市場監管風險壓力大的突出問題,嚴查各類違法行為,查辦了一批案件。
現公布第11批典型案例:
一、福州市永泰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永泰縣樟城協豐廚具店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燃氣灶具案
2023年9月25日,永泰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永泰縣樟城協豐廚具店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燃氣灶具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合格燃氣灶具14臺、罰款7360元的行政處罰。
案情回顧:
2023年8月1日,永泰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發現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燃氣灶具14臺,依法予以扣押,同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從2021年以來先后購進不合格燃氣灶具14臺,但已無法提供進貨憑證。案發時,店內有待售的無熄火保護裝置的家用燃氣灶具2臺、商用燃氣灶具6臺,以每臺45元-330元不等的標價銷售;“雙全”牌燃氣爐具6臺,以每臺320-500元不等的標價進行銷售。至案發止,案涉燃氣灶尚未售出,貨值金額3680元。

處罰依據: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燃氣灶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永泰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處罰。
二、福清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宏路東駿廚具店銷售無熄火保護裝置商用燃氣爐具案
22023年8月29日,福清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宏路東駿廚具店銷售不合格商用燃氣爐具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600元、沒收興大燃氣爐具7臺和永新猛火灶1臺的行政處罰。
案情回顧:
2023年8月8日,福清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銷售的商用燃氣爐具沒有熄火保護裝置,當事人涉嫌銷售不合格商用燃氣爐具,依法扣押了當事人銷售的沒有熄火保護裝置的興大燃氣爐具7臺、永新猛火灶1臺,并于當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以每臺220元的價格購進興大燃氣爐具7臺、永新猛火灶1臺,以每臺280元的價格進行銷售。以上燃氣灶具均未安裝熄火保護裝置,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商用燃氣燃燒器具》GB35848-2018標準的一般要求中5.2.1.13的要求,屬于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至案發止,案涉燃氣灶尚未售出,貨值金額2240元。

處罰依據: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商用燃氣燃燒器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處罰。
三、福州市長樂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吳航明全瓷器經營部銷售無熄火保護裝置及無產品標識商用燃氣灶具案
2023年10月11日,長樂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吳航明全瓷器經營部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無標識燃氣灶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550元,沒收違法所得127元,沒收5臺無熄火保護裝置商用燃氣灶和1臺無熄火保護裝置且無產品標識的商用燃氣灶的行政處罰。
案情回顧:
2023年8月9日,長樂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發現6臺無熄火保護裝置的商用燃氣灶正在銷售,其中1臺無產品標識。長樂區市場監管局遂于當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以每臺85-100元不等的價格購進4款10臺商用燃氣灶,并以每臺120-130元的不同標價進行售賣。至案發止,當事人已售出4臺,4款商用灶具均無熄火保護裝置,且其中1款燃氣灶上無任何標識,不符合商用燃氣燃燒器具現行有效國家標準GB35848-2018中5.2.1.13規定的“燃具應安裝熄火保護裝置”,當事人違法經營的商品貨值金額1275元,違法所得127元。

處罰依據: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燃氣灶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長樂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處罰。
四、福州市連江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連江縣波浪鼓百貨商行銷售銘牌標識不清的家用燃氣灶案
2023年9月20日,連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連江縣波浪鼓百貨商行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家用燃氣灶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421元,沒收違法所得79元,沒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JZY-FRWA6的家用燃氣灶2臺的行政處罰。
案情回顧:
2023年8月21日,連江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發現型號為JZY-FRWA6的家用燃氣灶在售,其產品的銘牌無制造年、月或代號等相關內容,不符合GB16410國家標準要求,8月22日,連江縣市場監管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2023年1月9日,當事人以130元/臺的價格購進3臺型號為JZY-FRWA6的家用燃氣灶。涉案產品的銘牌無制造年、月或出廠編號等相關內容,不符合GB16410-2020國家標準要求。至案發止,當事人以209元/臺的價格對外銷售出該型號家用燃氣灶1臺,剩余2臺未售出,違法所得79元。

處罰依據: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GB16410-2020國家標準要求家用燃氣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連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型號為JZY-FRWA6的家用燃氣灶,并作出行政處罰。
五、福州市晉安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晉安區隆通廚具商行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安全標準的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案
2023年9月7日,晉安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晉安區隆通廚具商行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安全標準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80元、沒收不符合國家強制性安全標準的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21個的行政處罰。
案情回顧:
2023年9月7日,晉安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發現其涉嫌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安全標準的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遂于當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該店以每個8-13元不等的價格購進21個液化石油氣調壓器,以每個10-17元的價格進行銷售,涉案調壓器輸出壓力可隨意調節,殼體上無型號、生產日期、使用年限等關鍵信息,未設置橘紅色警示色,不符合現行有效GB35844-2018《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國家標準規定。至案發止,案涉調壓器尚未售出,貨值金額290元。

處罰依據: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晉安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處罰。
評析:
本批5個案例集中體現了
經營者銷售燃氣用品的3類主要違法行為:
一是
銷售無熄火保護裝置的燃氣灶具,此類燃氣灶具一旦意外熄火無法自動切斷燃氣供應,危險性極大;
二是
銷售銘牌信息標識不清的燃氣灶具,銘牌信息中含有適用氣源及適宜壓力等關鍵信息,標識不清易導致消費者因錯配燃氣具而引發安全事故;
三是
銷售不合格調壓閥,燃氣調壓閥作用是將較高壓力且不穩定的氣源減小并調節為相對穩定的氣源,為燃燒器提供合適能源,不合格調壓閥易導致燃氣軟管破裂、接頭脫落等燃氣泄漏情形,引起爆燃危險。
福州市市場監管部門
以城郊結合部、酒店用品市場、電器批發市場、商超、五金店為重點,開展了燃氣用品專項執法行動,依法嚴厲打擊銷售不合格燃氣用品的違法行為,全力守護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2024年,福州市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組織各縣(市)區局、綜合執法支隊加大執法辦案力度,敢于亮劍,重拳出擊,嚴厲查處民生領域性質惡劣的違法案件,營造公平有序的營商環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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