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城鎮燃氣安全工作部署要求,進一步加強市場監管領域城鎮燃氣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持續推進專項整治行動,充分發揮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提高相關企業及負責人依法履責意識,省市場監管局公布市場監管領域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第十批(共4起)行政執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海城市祥和液化氣銷售有限公司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氣瓶,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案
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據移送案件線索,對海城市祥和液化氣銷售有限公司進行線索核查時,發現該企業充裝6只非自有產權氣瓶且其中2只氣瓶為工業丙烷氣瓶、2只氣瓶未經定期檢驗合格,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制度,不符合《氣瓶安全技術規程》“1.7氣瓶專用、盛裝單一氣體的氣瓶應當專用,只允許充裝與設計文件、制造標志規定相一致的氣體,不得更改氣瓶制造標志和用途,也不得混裝其他氣體”以及“8.4充裝單位和人員基本要求(5)充裝單位只能充裝本單位辦理使用登記的氣瓶以及使用登記機關同意充裝的氣瓶,嚴禁充裝未經定期檢驗合格、非法改裝、翻新以及報廢的氣瓶”的技術要求。其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規定。2023年12月22日,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該企業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4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該企業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6萬元。合計處罰款10萬元。
案例二 開原市三家子鄉利民液化氣站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案
昌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開原市三家子鄉利民液化氣站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充裝33只液化氣瓶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制度。其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的規定。2023年11月21日,昌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該企業改正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昌圖縣昌林加氣站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案
昌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據舉報線索,對昌圖縣昌林加氣站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充裝車用氣瓶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制度。其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的規定。2023年11月21日,昌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該企業改正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北票市三保液化氣站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充裝案
北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據舉報線索,對北票市三保液化氣站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充裝非自有產權氣瓶,不符合《氣瓶安全技術規程》“8.4充裝單位和人員基本要求(5)充裝單位只能充裝本單位辦理使用登記的氣瓶以及使用登記機關同意充裝的氣瓶”的技術要求。2023年4月12日,北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該企業改正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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