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名稱:煙臺毅通進出口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611MAD03BB4X8
法定代表人:鄧立彬
地址:山東省煙臺市福山區福山經濟開發區北橋大街75號105室
2023年10月25日,你(單位)向海關申報一批鞋幫等貨物(報關單號:420120230000180226)。經查驗,發現該批貨物中有近似“耐克鉤圖形”標識的鞋幫6950只。經“耐克鉤圖形”商標權利人耐克創新有限合伙公司確認,以上貨物侵犯了其商標權(備案號:T2019-72254),并提出保護申請,提交了擔保。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鞋幫上使用的近似“耐克鉤圖形”標識,與商標權人注冊的“耐克鉤圖形”商標構成近似,且事先未經商標權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該貨物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貨物。你(單位)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權貨物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出口報關單證一套、查驗記錄一份、當事人陳述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沒收當事人侵權貨物(近似“耐克鉤圖形”標識的鞋幫6950只),并處罰款人民幣42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寧波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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