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名稱:義烏市查利貿易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782MAC140WR6B
法定代表人:陳嫣鶯
地址:浙江省金華市義烏市江東街道九聯隔塘村13幢2單元201室(自主申報)
2023年12月10日,當事人以市場采購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PU鞋幫等商品一批,報關單號為292120230000888143。2023年12月13日,經大榭海關查驗二科實貨查驗,發現實際貨物中有使用“asics(圖形)”商標的PU鞋幫4780只,價值人民幣6400元、“N”商標的PU鞋幫9560只,價值人民幣12700元。經聯系,“asics(圖形)”商標權利人株式會社愛世克私、“N”商標權利人新平衡體育運動公司認為上述貨物侵犯了其商標權(備案號:T2022-136490、T2020-93865),并在規定時間內向我關提交了知識產權保護申請和擔保。2023年12月26日,我關依法將上述貨物予以扣留。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PU鞋幫上使用的“asics(圖形)”商標、“N”商標,與商標權人注冊的商標相同,且事先未經商標權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上述貨物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出口報關單證一套、查驗記錄一份、當事人陳述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三)》第六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決定沒收當事人侵權貨物(“asics(圖形)”商標的PU鞋幫4780只、“N”商標的PU鞋幫9560只),并處罰款人民幣191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寧波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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