隴南市市場監管消費維權
典型案例
一、隴南某物業有限責任公司轉供電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案
2023年12月29日,隴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隴南某物業有限責任公司轉供電不執行政府指導價的行為,作出罰款18443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9月22日,執法人員對舉報線索進行現場核查時,發現隴南某物業有限責任公司涉嫌存在違法收取電費的行為。經調查,該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向小區住戶收取電費時,存在標價之外加價、轉供電時不執行政府指導價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按規定調整價格、退還多收價款,并作出罰款18443元的行政處罰。
二、隴南市某商貿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充裝氣瓶案
2023年11月17日,隴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隴南市某商貿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充裝氣瓶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8月17日,執法人員對群眾反映隴南市某商貿有限公司涉嫌違規充裝氣瓶存在安全隱患的線索進行核查時,發現該公司擅自對未注冊登記的非自有產權氣瓶進行充裝、沒有如實對氣瓶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和記錄。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了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的違法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罰款25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武都區某優品百貨店經營未備案化妝品案
2023年9月14日,隴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武都區某優品百貨店經營未備案化妝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未備案化妝品221支、沒收違法所得87元、罰款12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8月1日,執法人員對舉報線索進行現場核查時,發現武都區某優品百貨店經營的口紅、睫毛膏不能提供相關資質證件及票據。經核查,該店經營的上述產品為未經備案的化妝品。當事人經營未備案化妝品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未備案口紅179支、睫毛膏42支,沒收違法所得87元,罰款12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武都區某酒業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貴州茅臺”專用權白酒案
2024年1月2日,隴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武都區某酒業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貴州茅臺”專用權白酒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侵權白酒12瓶、罰款324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1月22日,執法人員對舉報線索進行現場核查時,發現武都區某酒業行銷售的標注生產廠家為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貴州茅臺”白酒(12瓶),當事人無法提供進銷貨票據以及獲得“貴州茅臺”注冊商標所有權人授權使用的證明資料。經權利人“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被授權委托人辨認,武都區某酒業行銷售的上述12瓶“貴州茅臺”白酒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12瓶,罰款32400元的行政處罰。
五、武都區某百貨批發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南孚”專用權電池案
2023年11月22日,隴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武都區某百貨批發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南孚”專用權電池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侵權電池1491粒、沒收違法所得6.9元、罰款468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0月24日,執法人員對舉報人舉報武都區某百貨批發部涉嫌銷售商標侵權的“南孚”電池進行現場核查,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上述商品購貨票據及相關證明資料。經權利人福建南平南孚電池有限公司鑒定人鑒定,武都區某百貨批發部銷售的該批“南孚”電池為侵權商品。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南孚”專用權電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電池1491粒、沒收違法所得6.9元、罰款4680元的行政處罰。
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市場消費空間和消費層次不斷拓展,各生產經營者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進行市場爭奪,侵害權利人和消費者利益的現象時有發生。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實際上就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必須限制和打擊。上述案件的查處,不僅有力打擊了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也起到查處一起,震懾一片,規范一行的社會效應,維護了公平交易的市場秩序。同時市場監管部門提示,廣大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要謹慎選擇,保留購買憑證,如發生消費糾紛或發現違法經營行為,及時撥打12315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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