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通過快遞公司郵寄貨物
運輸過程中貨物損壞
消費者要求全額賠償
物品保價金4000元
快遞公司卻只愿賠償1200元
雙方協商無果后
消費者將快遞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將如何判決?
......
2022年10月24日,樸先生通過吉林省德邦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福祉大路營業部(以下簡稱:德邦公司)向河北省保定市的孫某郵寄車頂天窗,快遞費用合計101元,含保價費16元,保價金額4000元。但在運輸途中,物品被多處磕碰損壞,于是德邦公司將物品退回理賠處理。
德邦公司理賠部門向樸先生表示愿意承擔1200元作為物品的維修費用,但樸先生稱自己曾去JEEP授權4S店(長春永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咨詢,4S店表示該物品無法維修只能更換,更換價格為11226元。
樸先生表示,德邦公司理賠人員也曾聯系JEEP 4S服務店進行核實,物品確實是無法維修只能花11226元進行更換。但即便如此,德邦公司仍然堅持只能給予1200的維修費。樸先生明確表示:“不能接受,必須按照物品保價金額全額賠償”。后經多次協商,仍舊溝通無果。
樸先生表示,德邦公司對此事長期不回復處理,并清除了德邦物流APP上的理賠申請和以往郵寄記錄信息。他認為德邦快遞不作為、對郵寄的快件財產運輸損壞賠償未盡到合同義務,致使車輛因無車頂天窗擱置6個多月無法使用,嚴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造成經濟損失,德邦快遞負有民事賠償責任。
于是
樸先生將德邦公司訴至
吉林省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法院
請求法院判令德邦公司賠償
汽車零部件價值折損14000元
全額賠償保價金4000元
并處懲罰性賠償500元
法院審理認為,樸先生與德邦公司形成的快遞服務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約定履行各自義務。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條規定:
“貨物的損毀、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德邦公司作為快遞承運人,應履行合同義務,將樸先生所寄貨物安全送達至指定地點,但在運輸過程中造成案涉物品損壞,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雙方已簽訂保價協議,樸先生主張德邦公司向其給付保價款400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此外,樸先生主張德邦公司向其給付汽車折損費14000元和懲罰性賠償500元,因其未提供相關證據,其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
法院判決德邦公司賠償
樸先生保價款4000元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記者/李曉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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