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貝因美(寧波)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甬侖市監處罰﹝2024﹞81號 |
| 處罰類別 | 罰款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4-02-06 |
| 處罰內容 | 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
| 罰款金額(萬元) | 2.0 |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萬元) | 0.0 |
| 暫扣或吊銷證照名稱及編號 | — — |
| 違法行為類型 | 貝因美(寧波)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普通食品、新資源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廣告宣傳保健功能,借助宣傳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案 |
| 違法事實 | 主要違法事實:2023年9月25日,當事人在其網店上架了一款某品牌“蛋白質粉”的普通食品,銷售頁面的主圖上用藍色顯著字體表述廣告宣傳內容為“全家可享有增強免疫力”,后于2023年11月6日刪除了上述廣告宣傳內容中的關于“增強免疫力”的功效用語。2023年10月10日,當事人上架了一款某品牌“磷脂多維蛋白粉”普通食品,銷售頁面的右側主圖中廣告宣傳內容為“選擇磷脂多維蛋白粉的五大理由:喚醒高效記憶、學習不累眼、呵護心肝腦、遠離心血管疾病....”,后于2023年11月7日下架。 行政處罰種類、依據、內容:當事人在其網店發布上述廣告宣傳內容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廣告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宣稱保健功效的違法行為。依據《浙江省廣告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綜合裁量情節,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如下:罰款20000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處罰依據 | 《浙江省廣告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
| 處罰機關 | 寧波市北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 處罰機關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113302060029551859 |
| 數據來源 | 省市場監管局 |
| 數據來源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11330000MB19062420 |

您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