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關于蘇州健英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外港關緝違字〔2024〕2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外港關緝違字〔2024〕26號
當事人:蘇州健英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唐莊路298號A棟三樓
法定代表人:王玉玲
海關代碼:3205263730
當事人委托上海杰創物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向海關申報從中國臺灣進口一般貿易項下貨物一批,其中第三項貨物電源板10臺,申報價格FOB1300美元,申報商品編號9018909991,進口報關單號222520231000132166。
經查,申報第三項貨物實際為舊品,為禁止進口商品。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2024年1月8日,當事人向海關申報直接退運,退運報關單222520240000001077。
以上行為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進出境人工檢查記錄單、海關查問筆錄、情況說明等為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18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到銀行繳納罰款。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保證金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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