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侖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甬北關緝違字〔2024〕55號
當事人:寧波金羿金屬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許治華,海關注冊編號:3302961G81
地址: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招寶山街道后海塘定海東路9幢金屬園區內
經我關調查,當事人有以下違法行為:
2023年12月28日,當事人委托寧波世大供應鏈管理公司,以一般貿易監管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1票再生黃銅(1號黃銅屑),報關單號為310420231049876782,申報數量為26290千克,申報CIF總價為129609.7美元。經海關查驗并經鑒定,發現該報關單項下4650千克再生黃銅(1號黃銅屑)屬于固體廢物。經查,當事人構成將固體廢物違法輸入境內行為。2024年1月16日,海關責令當事人將上述固體廢物直接退運至境外;2024年1月28日,當事人將上述固體廢物退運出境。另查,當事人曾于2023年5月8日申報進口貨物,因構成將固體廢物違法輸入境內行為,于2023年9月19日被海關給予行政處罰(甬梅關緝違字〔2023〕258號)。
當事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被海關行政處罰后在一年內又實施同一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號)第十條第三項所列之情形,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當事人在海關責令退運后二個月內將固體廢物退運出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2號)第八條第八項所列之情形,具有減輕處罰情節;當事人配合海關查處違法行為且認錯認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2號)第九條第二項所列之情形,具有從輕處罰情節。綜上,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同時具有多個不同處罰情節。
以上行為有進口貨物報關單、責令進口貨物直接退運通知書、退運出口貨物報關單、海關查驗記錄單、鑒定報告、貨物清單、查問筆錄、情況說明和工商資料等證據為證。
當事人將固體廢物輸入境內,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依法應予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2號)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6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到寧波銀行營業部北侖海關駐點(寧波市北侖區太河路316號一樓大廳)繳納罰款。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寧波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保證金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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