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侖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甬北關知字﹝2023﹞0429號
當事人名稱:義烏市橋下進出口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782MA2MND4N5U
法定代表人:柳江磊
地址:浙江省義烏市福田街道誠信一區78幢6單元401
2023年9月11日,義烏市橋下進出口有限公司向海關申報出口一批打氣筒、按摩器、玻璃沙漏擺件等貨物(報關單號:292120230000631687)。經查驗,該批貨物中有“Burberry格子圖形商標”商標的圍巾10740條,價值53700元。博柏利有限公司認為上述貨物屬于侵犯其“Burberry格子圖形商標”(海關備案號:T2021-104487)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并向海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圍巾上使用的“Burberry格子圖形商標”商標,與商標權人注冊的商標相同,且事先未經商標權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上述貨物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另查,當事人一年內曾有因侵犯知識產權被海關處以行政處罰的記錄。
以上事實有出口報關單證一套、查驗記錄一份、權利人權利證明、當事人陳述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三)》(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98號發布)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四項裁量,決定沒收當事人侵權貨物(“Burberry格子圖形商標”商標的圍巾10740條),并處罰款人民幣135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寧波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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