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消費者協會在2023年全市各級消協受理的投訴案件中,經過初評、復評、終評等環節,甄選出十件消費維權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以案普法,提示消費者依法合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市消協提示,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一定要保存好交易憑證、消費記錄等有效憑證。產生消費爭議,如果與經營者協商不成,消費者要及時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或向相關行政部門投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五條法定途徑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情簡介
濱海新區塘沽福州道華潤萬家超市店內海報宣傳:節日期間到店消費單筆滿98元(2023年1月21日到1月31日),加1元可兌換可樂1聽。消費者劉女士2023年1月21日到該店購物消費,滿足海報承諾的兌換條件,參加換購活動被拒絕。華潤萬家店員表示兌換活動數量有限,已經兌換完畢。劉女士不認可,向消費者協會杭州道所分會投訴,訴求華潤萬家按海報宣傳活動兌換商品。
調解過程及結果
消費者協會杭州道所分會受理了劉女士的投訴。工作人員第一時間聯系華潤萬家超市,核實情況并積極開展調查。確認劉女士投訴情況屬實。
消協認為華潤萬家在開展這次促銷宣傳活動時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未保證兌換的商品在促銷期間數量充足;二是在限量促銷活動期間商品兌換完畢未即時明示;三是未完整明示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等促銷活動內容,且不能向消費者明確解釋清楚原因。
經調解,華潤萬家超市按宣傳海報內容為劉女士兌換了商品。
消協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示促銷內容,促銷內容應當包括促銷原因、促銷方式、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促銷商品的范圍,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等。第十四條規定,零售商開展限時促銷活動的,應當保證商品在促銷時段內的充足供應。零售商開展限量促銷活動的,應當明示促銷商品的具體數量。連鎖企業所屬多家店鋪同時開展限量促銷活動的,應當明示各店鋪促銷商品的具體數量。限量促銷的,促銷商品售完后應即時明示。
本案中,經營者應對消費者提出的繼續履行促銷活動內容的要求應當立即兌現。經營者在開展促銷活動時應將促銷內容要素依相關規定標示完整,積極履行海報承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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