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寧德市市場監管局公布一批侵犯消費者權益典型案例,希望廣大消費者進一步提升消費維權意識和能力,共同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典型案例一
寧德市蕉城區蕉南某海鮮品攤涉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2023年11月20日,蕉城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作出責令停止使用未檢定的計量器具、罰款905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8月24日,有消費者到當事人處購買海鮮(波龍和面包蟹)。當事人在銷售上述兩種海鮮時,售價125元/斤的波龍,消費者購買時稱重重量為6.24斤,執法人員使用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復稱重量為5.7斤;售價75元/斤的面包蟹,消費者購買時稱重重量為7.2斤,執法人員復稱重量為6.37斤。同時,執法人員發現當事人的電子秤未檢定。
當事人通過不正當手段虛增商品的重量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使用未檢定計量器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五條,責令停止使用未經檢定的計量器具,并作出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二
福建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虛假價格比較案
2023年8月25日,霞浦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虛假價格比較的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2339元、罰款4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6月1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該酒店在攜程平臺上所售的“馨享大床房”“華麗大床房”“景觀大床房”“景觀圓床房”“行政大床房”“行政套房”6種房型價格顯示有2種標價,其中1種為被劃線價格,但未對被劃線價格作出真實準確的說明,存在虛假價格比較的行為。經調查認定成交總金額為32339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虛假價格比較的違法行為。依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以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三
霞浦縣某民宿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2023年6月26日,霞浦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839.1元、罰款1258.9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26日,執法人員根據投訴,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4月14日21:16被一名消費者下單預訂了入住時間為2023年5月1日的“溫馨標準間”3間,預訂費用共計1047元,即每間349元;當天22:00當事人以房量不足為由拒絕了消費者的訂單并退款。而實際上,截至4月14日22:00,該房型未被預訂,有房間。最終上述房型5月1日的房間在線上平臺以646元的價格成交1間、以每間600元的價格線下成交2間,違法所得839.1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第(八)項、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欺詐消費者的違法行為。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十)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四
福安市某燃氣有限公司價格違法案
2023年10月7日,福安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變相提高價格的行為作出沒收多收價款21706.65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7月25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儲配站進行檢查。經查,截至檢查當日,當事人儲配站內四個儲氣罐實際剩余的液化氣合計為116噸,而2023年7月25日當事人公司的液化氣財務賬面庫存為112.5545噸,與儲氣罐內的116噸結余數相差3.4455噸。當事人儲配站充裝量分為大氣瓶49kg和小氣瓶13.5kg兩種,規定允許的充裝誤差為±0.15kg。因當事人儲配站操作人員在充裝前對液化氣瓶抽殘不徹底,導致未足額充裝,但在機器中仍以49kg和13.5kg的充裝量記錄。當事人共計少充裝3.4455噸液化氣,違法所得為21706.65元。
當事人變相提高價格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五
某商貿發展有限公司寧德分公司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案
2023年12月25日,蕉城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的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10元,并處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9月29日至10月7日,當事人在銷售“暗黑童話”商品時,將商品標價標為69元/個,而實際對外售賣79元/個,共售賣21個,違法所得210元。當事人從2023年10月7日在其店鋪門口粘貼退款公告,截至2023年10月22日,無消費者到當事人店鋪退款。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屬于《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責令改正并給予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六
寧德市古田縣某電子游藝廳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2023年9月18日,古田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作出警告,并處罰款15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9月8日起,當事人在其經營的電子游藝廳內開展“開學大放送”活動,并在經營場所前臺位置擺放該活動宣傳牌,該宣傳牌含有“開學季 258元=280幣 558元=800幣……在法律允許范圍內,本活動的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開學大放送 活動時間:9月8日至9月27日 588元=950幣……在法律允許范圍內,本活動的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等內容,截至2023年9月15日,被執法人員查獲。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六)項的規定。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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