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儋州市某藥店經營過期醫療器械案
儋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督檢查發現,儋州市某藥店經營的醫療器械創口貼已超過有效期。該藥店經營過期醫療器械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儋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對該藥店作出沒收過期醫療器械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警示意義:
創可貼是很多家庭的常備醫療器械。過期創口貼不僅不能保護傷口,還有可能會加重傷口感染。藥品經營企業應及時排查營業場所內的過期藥品和醫療器械,及時設置警示標志并按照規定及時處置。
本案中的藥店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和漏洞,無法及時發現經營的部分醫療器械已超過有效期,從而受到了行政處罰。各藥品經營企業要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強化責任意識,嚴格執行相關制度,確保人民群眾用藥安全。
消費提示:
消費者在購買藥品、醫療器械等產品時,要認真檢查有效期等信息,同時保留購買單據及實物證據,發現存在問題及時進行投訴舉報,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海南某公司三亞分公司經營未注冊的特殊化妝品案
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海南某公司三亞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經營某品牌的化妝品“自然肌膚輕底妝隔離霜(A)”瓶身標注“SPF15”,說明具有防曬效果,應屬于特殊化妝品。經調查,該產品為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且該公司未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項和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沒收涉案化妝品和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警示意義: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用于染發、燙發、祛斑美白、防曬、防脫發的化妝品以及宣稱新功效的化妝品為特殊化妝品。特殊化妝品以外的化妝品為普通化妝品。特殊化妝品需經注冊后方可生產、進口、經營,普通化妝品上市銷售前需進行備案。
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貨者和產品的合法性。本案的化妝品經營者未查驗產品的合法性,導致經營了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從而受到處罰。
消費提示:
消費者應通過正規、合法的渠道,科學、合理選購化妝品。在選購化妝品時可通過國家藥監局官網或“化妝品監管”app查詢核對產品的備案/注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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