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烏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杭義關緝違字【2024】38號)
當事人:義烏市之德進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鄧佳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330782MABYC8718X,海關編碼:331866003M,單位地址: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金華市義烏市城西街道四季路999號D5-I-D-1(自主申報)。
經我關調查,當事人有以下違法行為:當事人在12月15日以一般貿易方式向義烏海關綜合保稅區申報二線出區,報關單編號為 292520231000030122,保稅核注清單編號為QD292523E000094771,申報品名為紫銅錠,申報數量為25460千克,申報總價為205118.49美元,并已繳納關稅。上述紫銅錠貨值為人民幣1716437.06元。在未經海關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該批紫銅錠提取出卡。上述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提取的行為違反了海關監管規定。
以上行為有:查驗記錄、進口貨物報關單、保稅核注清單、車輛核放單、授權委托書、當事企業資料、查問筆錄、繳稅證明、情況說明等為證。
當事人未經許可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提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所列的違規行為。
鑒于當事人的違規行為,沒有影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稅款征收、外匯管理、出口退稅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海關總署公告2023第182號)第八條第七項第4目之規定,予以減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海關總署公告2023第182號)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5萬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杭州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 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保證金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關印)
2024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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