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關于福州坤善瑞貿易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外港關緝違字〔2024〕8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外港關緝違字〔2024〕82號
當事人:福州坤善瑞貿易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洪山鎮福三路20號(原工業路東側,福三路北側洪山園地塊)華潤萬象城(一區)(一期)S5#樓18層22辦公
法定代表人:翁建海
海關代碼:3501962CGA
當事人委托上海儲銘報關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向海關申報出口至越南一般貿易項下化纖布四票,數量共計369076米,申報價格FOB295260.8美元,計人民幣2117964.76元,申報商品編號5407520000,對應出口退稅率13%,出口報關單號222920230003527809等。
經查,實際出口貨物為梭織染色布等,數量共計259860米,價值共計FOB266326.3美元,應歸入商品編號5407520000等,對應出口退稅率13%。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進出境人工檢查記錄單、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認定書、海關查問筆錄、情況說明、企業出口退稅資料等為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第十六條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12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到銀行繳納罰款。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保證金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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