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昂溪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李某某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案
2024年2月29日,昂昂溪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李某某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11.5萬元。
2024年1月3日,昂昂溪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該區人民檢察院移交的《檢察意見書》、《檢察卷宗》等材料,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對李某某予以行政處罰。同日對該案予以立案調查。經查,李某某在經營昂昂溪區某食雜店期間,私下購進無任何合格證明的“蟲草鹿鞭王”、“一炮到天亮”、“德國黑金剛”、“金牌瑪卡”四種保健品,共計 62 盒,以每盒30元-50元不等的價格銷售上述保健品共計11 盒,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 515元。經齊齊哈爾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檢驗,上述四種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屬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物質名單 (第一批)》所列物質。案發后公安機關依法扣押上述保健品共計 51 盒,違法所得全部被依法追繳。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昂昂溪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甘南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甘南縣某草業有限責任公司經營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案
2024年1月11日,甘南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甘南縣某草業有限責任公司經營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20萬元。
2023年12月15日,甘南縣市場監管局接到電話舉報,稱甘南縣某草業有限責任公司院內有擅自改變標牌的農用拖拉機正在銷售。經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院內南北兩側擺放有輪式拖拉機共計31臺。現場查見有4臺東弘沃豐牌1004型號拖拉機駕駛室內標簽與合格證標注型號不符,執法人員現場拍照取證并制作現場筆錄、責令改正通知書。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9月應一購買者要求,將型號為904的東弘沃豐牌拖拉駕駛室內的標牌換成1004標牌。換好后,由于價格原因,交易并未達成。當事人一直未將904型號標牌換回,其目的是能以1004型號的價格進行銷售,截至案發時,該公司銷售一臺更改標牌的車輛,由于該車未交全款,當時即以召回。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甘南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富裕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富裕縣某電動車商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案
2024年2月2日,富裕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富裕縣某電動車商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1輛;沒收違法所得200元;罰款45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8月17日,富裕縣市場監管局委托山東精準產品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對富裕縣某電動車商行所銷售的型號為TDT70Z的電動自行車進行檢驗檢測。經檢驗,所檢項目中短路保護、蓄電池防篡改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6月18日從某電動自行車(天津)有限公司購進規格型號為TDT70Z的電動自行車3輛,貨值金額共計4500元,獲違法所得2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富裕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龍沙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齊齊哈爾市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冒充授權簽字人簽字案
2024年1月16日,龍沙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齊齊哈爾市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冒充授權簽字人簽字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3萬元。
2023年11月27日龍沙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所出具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編號為231*************8905等5份報告中授權簽字人簽名筆跡與本人實際簽字筆跡不一致,同時在檢查過程中發現場所內檢驗區域未進行封閉管理,停車場地未劃分停車線和車輛行駛通道,場所內無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引導牌和安全標志等違法行為,經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進行詢問,對上述5份報告存在的偽造授權簽字人簽字的行為予以確認。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二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建華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建華區某酒店用品商店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產品案
2024年1月17日,建華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建華區某酒店用品商店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產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不合格家用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10個;沒收違法所得168元;罰款672元。
2023年12月12日,建華區市場監管局接到山東騰翔產品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當事人所銷售的型號規格型號為JYT0.6L的家用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經檢驗,關閉壓力、出口壓力項目不符合GB35844-2018標準要求,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10月從慈溪市某電器廠業務員手中購入了16個家用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貨值金額合計448元。至案發時已經銷售了6個,獲取違法所得168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依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依安縣某女鞋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4年3月26日,依安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依安縣某女鞋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侵權運動鞋1雙;罰款500元。
2024年3月18日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店內擺放的黑白拼接運動鞋上印有與耐克商標近似、相仿的圖樣,有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1月15日從沈陽中國鞋城購進黑白拼接運動鞋5雙,每雙進價80元,購貨金額400元。執法人員與商標持有人耐克體育(中國)有限公司取得聯系,經鑒定,該批次產品不是其公司生產,并出具《鑒定證明》證實當事人所銷售的黑白拼接運動鞋為侵犯耐克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溫福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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