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女士
是一位獨居失獨、視力殘疾的七旬老人
一次跌倒摔傷后
在一家養生推拿機構開始做推拿理療
近一年內充值了37萬元
親屬知道后心急如焚
希望協商退款
……

經多次協商
商家只同意退款8萬多
孔女士一家撥打廣州市12345熱線
由荔灣區消委會西村分會承辦該案
工作人員調查發現,該消費糾紛涉及金額較大、消費情況復雜且雙方溝通不暢。經過現場調解,商家最終同意退費188000元,孔女士一家對結果表示滿意。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以收取預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具體內容、價款或者費用、預付款退還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
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應當按照與消費者的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不得任意加價。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還預付款。
經營者出現重大經營風險,有可能影響經營者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交易習慣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停止收取預付款。經營者決定停業或者遷移服務場所的,應當提前告知消費者,并履行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義務。消費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有權要求經營者繼續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義務,或者要求退還未消費的預付款余額。
廣州市場監管提醒廣大消費者
●不被宣傳誤導,理性消費根據自身實際需求,理性消費,消費者尤其是老年消費者要注意防范虛假宣傳陷阱,避免大額消費,捂好自己的“錢袋子”。
●了解服務內容,理性選擇接受服務前,要了解服務的具體價格、內容、細節等,對過程中臨時增加的“隱形消費”說不。
●簽署協議合同,維護權益付款前一定要簽署協議合同,保障自己合法權益,規范商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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