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24年3月,執法人員對某教育培訓機構進行檢查,現場發現該機構網站介紹有“某某教育與北京大學、浙江大學、上海交通大學等學府深度合作,共同辦學”“某某教育與華為、阿里巴巴、網易等國內著名企業,有著長期合作”等內容。經核實,與其合作的主體單位并非上述大學,而是與上述大學有著附屬關系的教育學院,并且該機構也無法提供與相關國內著名企業的合作協議,廣告宣傳內容與實際情況不一致。
該教育機構網站中還有“孩子學習總分心怎么辦?180天高分訓練營學員給你支2招!”“從被老師說成‘沒救了’到考上重點高中,他是怎么做到的”等含有學員姓名、經歷的視頻和文字。另外,該機構還在微信公眾號上發布對參加培訓的父母教育方式的專訪,利用受益者的名義和形象作為成功案例進行證明推薦,為其廣告做宣傳和推廣。
案件定性
當事人在公司官網中發布與國內多所知名大學及著名企業進行合作的虛假內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五)項:“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的規定。
當事人在官網、微信公眾號中發布的教育廣告中,將受益的學生及其家長以受訪的形式為其教育成果作推薦、證明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三)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的規定。
相關處罰依據
對當事人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罰款24000元;對當事人利用受益者名義或形象為教育培訓作廣告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罰款12000元。綜上所述,對當事人兩項違法行為作罰款36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提醒
市場監管總局部署自2024年4月至11月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民生領域廣告監管專項行動,切實規范各類培訓廣告,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雙減”文件要求,持續做好對校外培訓廣告的清理工作,依法打擊制造升學焦慮、假冒“名校”“名師”等違法廣告行為。
本案中,培訓機構不僅傍“名校”、傍“名企”,虛構知名院校、著名企業與其存在合作關系,還通過挑選學習成績優秀的學員(而大量學員的真實成績狀況并不可知)在廣告中進行宣傳,欺騙、誤導廣大學員及家長。此外,還有一些機構熱衷于在自媒體上設置“明星學員”“學員風采”“就業明星”“經驗分享”等欄目,宣揚優秀學員考入名牌學校、獲得高薪職位等,誘導學員參加培訓。上城市場監管局將持續加強教育培訓類廣告監管,聚焦民生痛點難點,嚴厲查處虛假違法廣告,營造誠實守信競爭環境,堅決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
下一步,杭州市上城區市場監管局將繼續打擊危害消費者利益案件,進一步凈化營商環境,創造守護更加放心的消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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