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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嘉陵電動車有限公司生產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2024-11-05 16:01:56 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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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天津嘉陵電動車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120221MA05K4PM0J

住所(住址):天津市寧河區潘莊工業區二緯路南側五經路西側廠房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薛遇山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其他聯系方式:?/ ??????????????

聯系地址:天津市寧河區潘莊工業區二緯路南側五經路西側廠房一

2024年5月27日、6月13日,我局接到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案件線索移轉通知以及線索移送函,告知我局天津嘉陵電動車有限公司生產的“嘉陵”牌電動自行車(型號:TDT019Z,生產日期:2023-04-02)經抽查檢驗“充電器與蓄電池”不符合GB7718-2018的標準。2024年6月17日,我局接到農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線索案件線索移送函及附件材料,告知我局天津嘉陵電動車有限公司生產的“嘉陵”牌電動自行車(型號:TDT019Z,生產日期:2023-04-02)經抽查檢驗“充電器與蓄電池”不符合GB7718-2018的標準。2024年5月29日,我局接到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案件線索轉移通知及附件材料(抽樣單、天津嘉陵電動車有限公司不合格報告)。檢驗報告(編號:ZB-2024-DC137)顯示,天津嘉陵電動車有限公司生產的“嘉陵”牌電動自行車(型號:TDT021Z,生產日期:2024-05-05)電氣裝置(短路保護)、照明(后燈)項目不符合GB7718-2018的標準。

接到線索后,我局執法人員于7月1日對天津嘉陵電動車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生產車間未發現型號為TDT021Z、TDT019Z的“嘉陵”牌電動自行車,執法人員于當事人成品庫內未發現型號TDT019Z的“嘉陵”牌電動自行車,發現型號TDT021Z的“嘉陵”牌電動自行車14輛,其中1輛外包裝張貼有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抽樣封樣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我局當場對當事人涉案車輛采取扣押行政強制措施。為查清事實,經局領導批準,我局于2024年7月8日立案調查。

經查,天津嘉陵電動車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日生產“TDT019Z”型號電動自行車5輛,經組裝檢驗合格后進入成品庫。2023年4月20日全部發往長春市農安縣經銷商,銷售價為439元/輛,該型號電動自行車成本為420.4元/輛,當事人售賣的5輛電動自行車貨值2195元,違法所得93元,當事人能夠提供該型號電動自行車的出廠檢驗記錄、生產領料單、銷售發貨單、成本核算單等材料。當事人于2024年5月5日生產“TDT021Z”型號電動自行車15輛,經組裝檢驗合格后進入成品庫,其中1輛用于天津中標檢測認證有限公司抽檢,該型號電動自行車成本為404.6元/輛,銷售價為460元/輛,當事人未售出的14輛電動自行車貨值6440元,當事人能夠提供該型號電動自行車的出廠檢驗記錄、生產領料單、成本核算單等材料。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薛遇山身份證復印件,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及生產資格;

2.現場檢查筆錄1份、證據提取單6份,證明當事人經營場所的現場情況;

3.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案件線索移轉通知及附件材料3份,農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線索移送函及附件材料1份,證明案件來源情況以及產品抽檢不合格情況;

4.TDT019Z型號電動自行車的出廠檢驗記錄、生產領料單、銷售發貨單、成本核算單,證明該型號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及成本情況;

5.TDT021Z型號電動自行車出廠檢驗記錄、生產領料單、成本核算單,證明該型號電動自行車生產及成本情況;

6.對當事人經理于東東的詢問調查筆錄,證明當事人生產、檢驗及銷售的具體情況。

2024年10月22日我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寧市監潘罰告〔2024〕57號),依法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钡囊幎ā嫵闪松a、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的違法行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當事人無從輕、從重、減輕情形。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钡囊幎ǎ熈町斒氯肆⒓赐V股a、銷售該型號電動自行車,并建議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處違法銷售TDT019Z、TDT021Z型號電動自行車貨值金額1.6倍的罰款共計13816元;2.沒收TDT019Z型號電動自行車違法所得共計93元;3.沒收TDT021Z型號電動自行車14輛。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互聯網申請渠道為nhqxzfy01@tj.gov.cn);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10月30日

(責任編輯: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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