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陰市消保委澄北分會接到消費者投訴,反映在進入市區一酒店停車場,當天約13點出場,出去的時候道閘自動抬桿的。掃碼后,提示是后面朋友的車牌號,投訴人也沒細想就付了10元停車費,以為后面朋友車輛掃碼會顯示前面投訴人的車牌,投訴人付款之后就沒管了。現在發現在停車APP查詢投訴人的汽車還在該處停車場,而且停車費用每天不斷上漲,現已累計了1.6萬元停車費。訴求是刪除此停車記錄,并能在該酒店再次停車。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到上述投訴后,澄北分會予以受理,并聯系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一起至該酒店開展調查核實工作。
經調查,投訴人與朋友一起在該酒店停車消費,在取車離場時先后將車開至智慧停車卡口,因投訴人的前一輛車離場后的落桿故障,導致未能拍攝錄取投訴人的車牌離場數據;在停頓后,又因卡口處車輛出場的轉彎角度因素,使得智慧停車系統直接錄取了投訴人后一輛車即其朋友的車牌數據。因此,投訴人雖然順利離場了,但其車輛只有入場數據,無出場數據。經查該酒店停車智慧系統每季度結算一次并清空記錄,經理陳述既然酒店已清空記錄則表明當時已通過人工或者系統方式進行過處理了,并未拖欠酒店停車費,上述1.6萬元非酒店累計停車費產生。故投訴人無需繳納上述費用,也可以繼續來酒店停車。
又經調查投訴人提供的停車APP運營方,原來系該停車系統在采集投訴人停車入場、出場數據時可能存在不完善之處,對投訴人在酒店停車的只有入場數據無出場數據的情況持續記錄,導致大數據持續按計費規則累加,數月下來,已累計至1.6萬元有余,且持續計費中。但也僅是數據顯示,并不需要酒店收費。現已刪除投訴人上述涉訴1.6萬停車費,并向投訴人致歉。
調解結果
經調解釋疑,投訴雙方表示滿意,投訴人車輛無需繳費,并可順利繼續在酒店停車,無其他異議。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消費者在享受停車服務使用智慧系統或者線上支付時,要認真核對車輛信息、支付金額和支付收款方,確認無誤后再進行支付,遇到系統故障或者網絡延誤時要耐心等待確認是否支付成功,如遇問題或者存疑,應第一時間和停車服務提供商溝通解決。本案中,投訴人車輛離場支付了后一輛車的停車費用,想當然后一輛車會支付自己的停車費,故使得投訴人未支付自身車輛費用即離場,導致出現數據異常,被大數據采集后,繼而投訴事項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