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張女士前往江蘇鎮江某櫥柜店定制櫥柜,合同中約定8月中旬完成櫥柜安裝,商家如違約,將按合同價款5%(約500元)進行補償。在實際安裝中,商家逾期了,張女士要求商家按其實際損失(約1500元)支付違約金,但商家堅持按雙方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進行賠償。雙方爭執不下,張女士遂投訴到潤州區市場監管局。
潤州區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后,第一時間向張女士和商家了解情況,原來8月中旬,商家安裝櫥柜時發現缺少一組材料,隨即通知廠家補發材料,9月中旬,完成安裝。由于商家未按約定時間完成櫥柜安裝,導致張女士多租房一個月,而產生了約1500元租房費等費用。
最終,在潤州區市場監管局的協調下,商家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張女士也承認商家不存在拖延的主觀故意,雙方達成一致,商家向張女士支付了1000元違約金。同時,潤州區市場監管局也要求商家對合同相關條款進行了改正。
點評
根據《民法典》第583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八條第三款“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時,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以及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限制或者排隊消費者權利的其他規定”的規定,格式合同提供方不得利用合同條款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的規定。在此案中,雙方簽訂了合同,也約定了違約責任等情況,但約定的違約責任明顯低于消費者的實際損失,存在對消費者不公平的情形。
從事住宅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簽訂書面合同,約定裝飾裝修工程的項目、施工方案、標準、期限、質量、價格、室內環境檢測指標、保修內容、保修期限、質量要求和質量驗收方式、方程式案例責任、違約責任等內容;經營者提供裝飾裝修材料的,還應當書面約定材料的名稱、規格、價格、環保和安全指標、等級等,材料應當經消費者驗收認可。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格式條款不得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有的經營者會利用消費者交易時間緊迫、無心認真閱讀合同條款的心態,通過格式條款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消費者簽訂合同時,一定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也要勇于維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