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八批)
2024年,蘇州市場監管部門認真落實行風建設“深化拓展”年工作要求,以“護民生”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詐”兩個主題,不斷鞏固“鐵拳”行動成果,重點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經營存在安全風險食品、使用未經檢驗特種設備等違法行為。
現公布第八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張家港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張家港市巨星影演文化有限公司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案
張家港市市場監管局接到線索,反映張家港市巨星影演文化有限公司門口存在違規收取停車費行為。經查,當事人經營場所門前共有28個停車位,其中非機動車道一側的9個停車位屬于道路上依法設置的城市道路公共免費停車位,但是當事人聘請收費員對上述停車位進行收費。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之規定。2024年7月1日,張家港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之規定,作出罰款40000元的行政處罰。目前,當事人已對其門前所有停車位停止收費,并將其有權收費的停車位向公眾免費開放。
案例二
常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蘇州天運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商業混淆案
常熟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對蘇州天運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經營場所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好衣庫”平臺銷售的商品鏈接標題中含有“波某登”“波*登”等內容,商品詳情頁圖片中含有“波*登同款”“波*登專柜同款”等內容。經查,當事人銷售的上述商品實際均為自有品牌服裝,服裝上并無“波司登”商標圖樣,但服裝版型、款式均與波司登對應款式羽絨服高度近似。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之規定。2024年3月29日,常熟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責令立即改正,并作出沒收涉案服裝、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目前,當事人已刪除相關商品信息。
案例三
太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江蘇美佳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案
太倉市市場監管局對江蘇美佳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銷售的28種產品抽樣檢驗,檢驗結論為產品抗彎強度項目不符合GB/T24137-2009《木飾裝飾板》標準規定的要求。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2024年4月3日,太倉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之規定,作出沒收涉案不合格產品、罰款37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昆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諾凡守誠(蘇州)法律咨詢有限公司虛假宣傳系列案
昆山市市場監管局在專項檢查中,發現諾凡守誠(蘇州)法律咨詢有限公司依靠金融機構政策信息進行虛假宣傳。當事人宣稱其為司法部門、銀監會等官方授權的金融調解中心;承諾個人債務還清后,征信自動修復,本人及親友免受困擾;聲稱服務費由司法局、法院等官方機構授權定價,服務合同在市場監管部門備案等。經核實,上述內容均不屬實。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之規定。昆山市市場監管局對上述當事人作出罰款3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吳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吳江市順風凈化塑泡廠使用“大容小標”的蒸汽發生器和未經檢驗的鍋爐案
吳江區市場監管局對吳江市順風凈化塑泡廠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使用的蒸汽發生器銘牌和質量證明書顯示額定工作壓力為0.09MPa,正常水位水容量為29L,實際使用中壓力表顯示壓力為0.459MPa。另查明,當事人使用的4蒸噸鍋爐未經檢驗,卻裝有檢驗合格的2蒸噸鍋爐銘牌。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2024年8月26日,吳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作出罰款18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吳中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陸某明知他人經營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食品,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違法案
吳中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對陸某開展調查。經查,徐某(已被判處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為牟利從網上購買含違禁成分(西布曲明)的“燃脂瘦”減肥膠囊并對外銷售,期間當事人陸某在明知上述減肥膠囊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情況下,仍繼續為徐某提供經營場所,并幫忙分裝減肥膠囊及收寄快遞。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2024年6月28日,吳中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
相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相城區澄陽潤食匯餐飲店銷售織紋螺和超過保質期的麻辣皮皮蝦案
相城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相城區澄陽潤食匯餐飲店涉嫌銷售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織紋螺。經查,當事人從生產廠家采購冷凍預包裝食品“麻辣海瓜子”,分裝后通過線上、線下稱重銷售,無其他加工制作程序。線上銷售品名為“撈汁海瓜子”,線下以“花螺”等品名銷售。經抽檢,上述產品為原衛生部2012年13號公告禁止采購、加工和銷售的織紋螺。另查明,現場待售的“麻辣皮皮蝦”食品已超過保質期。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2024年6月28日,相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作出沒收涉事違法產品,罰沒14280.9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
姑蘇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蘇州忠陽鑫滿榮光信息咨詢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姑蘇區市場監管局對蘇州忠陽鑫滿榮光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員工筆記中有“我們是蘇州各大銀行合作的金融機構”等字樣。經查,當事人以上述話術推銷貸款業務,并在促成貸款協議后向客戶收取中介費,當事人實際與上述機構并無合作協議。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之規定。2024年4月11日,姑蘇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之規定,作出罰款4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
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蘇州你主良緣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利用婚介實施消費欺詐案
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對蘇州你主良緣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開展調查。經查,當事人通過發傳單、打電話等方式,讓客戶至其經營場所與經過包裝的女性相親,在客戶索要相親女性聯系方式時,當事人以多種名義要求其繳納會員費、婚姻保障費、旅游費。
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已被判處刑罰。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規定。2024年7月25日,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管局依據該法之規定,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
蘇州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高新區滸關分區佳味軒家常餐館違規經營食品案
蘇州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收到舉報,稱高新區滸關分區佳味軒家常餐館使用鮮活河豚制售菜品。經查,當事人購進鮮活河豚后自行制售“特色養生河豚”。另查明,當事人購進鮮活河豚時,未留存供應商許可證。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2024年6月20日,蘇州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作出警告、罰沒3496.8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一
張家港保稅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張家港市金港鎮霍冬建材經營部商標侵權案
張家港保稅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張家港市金港鎮霍冬建材經營部現場檢查,發現海螺牌水泥495袋、印有“海螺牌?復合硅酸鹽水泥”的包裝袋642個。經查,海螺牌商標為安徽海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所有,上述水泥是當事人購買散裝水泥自行灌裝后用于銷售。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之規定。2024年9月3日,張家港保稅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作出沒收涉案侵權水泥以及包裝袋、罰沒130402.5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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