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10月14日,武進區消協西太湖分會收到消費者王先生反映,稱轄區內某酒店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其私人信息泄露給婚慶公司。
處理過程及結果
分會工作人員第一時間與王先生取得了聯系,索取了相關材料后,立即趕往了現場,當事人表示王先生10月初到店咨詢婚宴事宜,經王先生同意,當事人現場給其介紹了一個婚慶公司,但未達成交易。王先生離開酒店后,工作人員未征詢其意見,擅自將其電話號碼告知了其他婚慶公司,引起了王先生不滿。依據《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六十二第二項,分會工作人員當場對當事人進行了批評教育。經營者當場電話聯系王先生賠禮道歉,并表示之后會加強員工管理,完善制度,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酒店作為經營者,泄露客人隱私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權作為一項具體的人格權,性質上屬于絕對權和支配權,具有對世效力,任何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尊重隱私權,不得對之加以侵害或妨礙,隱私權人可以自行處分權利,如自行在網絡上或向媒體公開其私密信息,但隱私是不能許可他人使用的。酒店作為服務提供者,有義務保護客人的隱私。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第五項,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要么是取得隱私權人的“明確同意”,要么是依據法律的規定,否則,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的處理他人私密信息的行為都構成侵害隱私權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此次酒店故意泄露客人信息,幸未造成嚴重后果,否則可能面臨刑事責任的追究。
消費提醒
那么如何防范酒店泄露隱私呢?
一要選擇信譽良好的酒店:在預訂酒店時,選擇知名度高、信譽良好的酒店品牌,降低隱私泄露的風險。
二要仔細閱讀酒店隱私政策:在入住前,了解酒店的隱私政策,確保酒店對客人的個人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護措施。
三要減少個人信息暴露:在辦理入住手續時,注意保護自己的個人信息,避免將身份證等敏感信息隨意放置在公共區域。
四要檢查房間安全:入住后,仔細檢查房間內是否存在可疑攝像頭或其他監控設備,確保住宿環境安全。
若是被酒店或其他服務機構泄露了隱私,要與酒店取得聯系,要求酒店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信息進一步泄露;若酒店未能妥善處理泄露事件,消費者可以向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投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及時報警,尋求警方的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