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鞏固制止餐飲浪費專項行動成果,推動建設節約型社會。延安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深入轄區餐飲單位和校園集中開展“反食品浪費”宣傳和專項執法檢查,引導消費者適量點餐、按需取餐、主動打包,營造綠色節約的餐飲消費環境?,F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延安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查處延安市寶塔區某餐飲店(文某)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案
2024年11月15日,延安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在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店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二、延安市安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延安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未張貼反食品浪費宣傳標識和提示語案
2024年9月3日,延安市安塞區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其經營場所五樓宴會廳、部分包間未見到反食品浪費標識和提示語。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現場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予以警告。
三、子長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子長市某職工食堂未進行反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11月13日,子長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主動對就餐人員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四、延川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延川某酒店餐飲有限公司未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案
2024年8月6日,延川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現場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予以警告。
五、延安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查處延安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未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案
2024年11月15日,延安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標語,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引導消費者適量點餐。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六、子長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子長市某飯館未進行反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11月12日,子長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七、延安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查處延安市寶塔區某餐飲店(張某)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案
2024年11月14日,延安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在店內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八、子長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子長市某公司食堂未進行反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11月13日,子長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主動對就餐人員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編后語:
一粥一飯,當思來之不易。延安市市場監管局提醒各餐飲服務經營者、食品生產經營者、企事業單位、學校食堂,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相關規定,切實做到店堂內有制止餐飲浪費宣傳標識,服務人員主動引導消費者適量點餐、按需取餐、主動打包,營造綠色節約的餐飲消費環境。廣大消費者如發現相關經營者存在上述違法行為,可撥打“12315”熱線進行投訴舉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