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4年11月,市民劉女士在月城某酒店舉行了婚禮,期間與月城某婚慶公司定制了婚禮跟妝拍攝服務,包括:禮服租賃、妝造、攝影、攝像共計2000元。婚禮結束后劉女士支付了全部費用。一周后,按約定婚慶公司應當將婚禮影像資料交付劉女士,但婚慶公司卻稱由于電腦硬盤損壞,導致婚禮影像資料丟失無法恢復,公司愿意退還婚禮跟妝拍攝服務費2000元。劉女士非常生氣,要求該公司除了退還服務費外,還要賠償精神損失費1萬元,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劉女士遂向江陰市消保委月城分會求助,希望介入解決這一糾紛。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到投訴后,分會工作人員立即向婚慶公司負責人核實情況后,組織雙方調解。公司負責人認為影像資料并非自己故意損壞,事后,公司也賠禮道歉了,并同意退還全部服務費用,但拒絕賠償精神損失費。
然而劉女士認為自己的婚禮影像資料,就這么獨一份,而且不可再生,除了退還服務費用理應賠償精神損失。分會工作人員向商家宣講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最終經調解,公司退還劉女士2000元服務費并賠償2000元精神損失費,贈送劉女士寶寶百日、周歲慶生會主持、場景布置、拍攝等全套服務。劉女士對此調解結果表示滿意。
案例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本案中,消費者劉女士的婚禮影像資料對其意義重大,一旦滅失很難復刻,屬于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范疇,婚慶公司因自身原因導致其永久滅失,對劉女士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損害,因此,婚慶公司除了退費外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知識
人格利益所說的就是跟人本身息息相關的健康、身份、姓名、名稱、肖像、名譽等方面的利益。而特定紀念物品也就是與以上因素相關的具有紀念意義的物品了。例如,人物雕像,象征特定身份或名譽的物品等。所以具有人格意義的象征物品指的是與人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具有紀念意義的物品。諸如照片、影集、骨灰盒、情書、已過世人留贈的紀念品、定情信物,死者遺留物,感情很深的朋友,長輩贈予物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