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市場監管局公布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第十批典型案例
(“特供酒”清源打鏈專項行動專刊)
2024年,安徽省市場監管局在全省范圍內開展“特供酒”清源打鏈專項行動,嚴厲打擊制售“特供酒”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良好市場秩序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現將“特供酒”清源打鏈專項行動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亳州市譙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安徽昭德貢酒酒業有限責任公司違法使用國旗發布虛假廣告宣傳銷售內部專供酒案
2024年4月19日,亳州市譙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安徽昭德貢酒酒業有限責任公司違法使用國旗發布虛假廣告宣傳銷售內部專供酒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18日,譙城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案件線索,對當事人依法開展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于2019年7月設立“安徽昭德貢酒酒業有限責任公司”網站,于2021年5月在公司網站上發布一款“定制酒”產品,酒瓶及包裝盒圖片標注“內部專供”字樣,網站背景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天安門圖案進行宣傳。當事人在自建網站上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圖案進行宣傳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九條之規定,構成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發布虛假廣告宣傳銷售內部專供酒的行為,譙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二、滁州市定遠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安徽明相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經營“內供酒”案
2024年5月29日,滁州市定遠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安徽明相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經營“內供酒”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產品、罰款9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24日,定遠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開展“特供酒”清源打鏈專項行動中,依法對定遠縣永康鎮的安徽明相酒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在當事人倉庫中發現有“內供酒”綿柔濃香型白酒6箱。經查,安徽明相酒業有限公司委托定遠縣東升包裝印制有限公司“內供酒”包裝箱共計500個,配制上述品種白酒1000千克,貨值金額4800元。涉案產品截至案發時尚未對外銷售。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生產經營食品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行為,定遠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三、阜陽市潁上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潁上縣賦予酒業經營部商品虛假宣傳案
2024年6月4日,阜陽市潁上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潁上縣賦予酒業經營部商品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5月15日,潁上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賦予酒業經營部開展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對外銷售包裝上帶有“特供酒”字樣的瓶裝白酒。經查,2020年,當事人以100元/瓶的價格購進“貴州某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特供酒”6瓶,以200元/瓶的價格對外銷售,已銷售2瓶。上述白酒外包裝標注:貴州茅臺鎮,特供酒,酒精度53%VOl,凈含量500ml,濃香型白酒,貴州某酒業有限公司出品,生產日期:2016年12月9日。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對商品進行虛假宣傳的行為,潁上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本案涉及的其他違法線索已依法移交)。
四、淮北市相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徽涵商行未按規定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和銷售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案
2024年6月14日,淮北市相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相山區徽涵商行未按規定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和銷售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沒收涉案產品并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19日,相山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相山區徽涵商行進行現場檢查。在當事人店內發現外包裝標注“珍品、內部專供、二十年窖藏”的白酒8箱,外包裝標簽信息有“內部專供”字樣,該局執法人員當場查封扣押上述預包裝白酒。經查,當事人店內白酒的外包裝紙盒標注信息“內部專供”,瓶體標注“二十年窖藏”字樣。截至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當事人店內標簽信息內容虛假的預包裝白酒暫未售出。當事人進貨付款方式為現金支付,無法提供進貨憑證和供貨方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等索證索票及標簽宣傳證明材料。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和銷售標簽不符合規定食品的行為,相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五、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馬鞍山市匯成酒業虛假宣傳案
2024年7月4日,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馬鞍山市匯成酒業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16日,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對馬鞍山市匯成酒業進行監督檢查,現場在其經營場所的貨架上發現12瓶印有“VIP品鑒酒 ”白瓷酒、13個印有“內部專供”等字樣的外包裝盒、2個印有“內部專供”等字樣的外包裝紙箱盒、9個印有“內部專供酒 ”等字樣的外包裝紙箱盒。經查,當事人從網絡平臺購買12個白瓷瓶、12個標簽紙印有“內部特供”、13個外包裝盒(印有“內部專供 窖藏糧液 五糧原漿釀造酒 凈含量:500ml”)、2個外包裝紙箱盒(印有“窖藏糧液 五糧原漿純糧酒 內部專供 500ml*6”等字樣),隨后將店內銷售的普通桶裝酒灌入白瓷瓶中,貼上標簽紙,灌裝12瓶,用于門店開業推銷活動,消費者購買一定金額的酒后贈送一瓶特供VIP品鑒酒。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對其商品作虛假或引人誤解商業宣傳的行為,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六、蕪湖市灣沚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余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4年5月29日,蕪湖市灣沚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余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因當事人行為涉嫌犯罪,已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
2024年5月28日,蕪湖市灣沚區市場監管局收到舉報人投訴舉報,稱在其微信上購買的貴州茅臺酒可能是侵權商品。灣沚區市場監管局立即與舉報人聯系,并對該批商品委托商標所有權人進行鑒別,經鑒定,涉案商品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經查,舉報人在微信好友余某處購買貴州茅臺酒,到貨后發現涉案商品包裝、瓶身上均印有貴州茅臺標識,并標有“貴州茅臺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等字樣,商品外箱、手提袋、單瓶外包裝上均印制有“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機關服務局專用酒”字樣,明顯與正規門店產品包裝不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蕪湖市灣沚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之規定,將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
七、宣城市績溪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東園小吃部經營標簽不符規定的食品、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
2024年5月21日,宣城市績溪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績溪縣瀛洲鎮東園小吃部經營標簽不符規定的食品、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沒收涉案產品并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14日,績溪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績溪縣瀛洲鎮東園小吃部進行日常檢查時,在該商店貨架上發現有標稱為“軍中茅臺酒”的白酒2瓶。上述食品未標明生產日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生產許可證編號等內容。經查,涉案產品使用容易導致混淆的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茅臺”注冊商標,但未標注生產經營者名稱。當事人稱案涉產品系他人贈送所得,當事人不能提供購進票據,且未標明生產日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生產許可證編號等內容。截至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貨架上擺放的2瓶“軍中茅臺酒”暫未售出。當事人銷售的“軍中茅臺酒”未標明生產日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生產許可證編號等行為,構成經營標簽不符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不能提供涉案食品的購進票據的行為,構成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涉案白酒外包裝使用了“茅臺”注冊商標的行為,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當事人上述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和第八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績溪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八、黃山市祁門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周某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24年6月14日,黃山市祁門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周某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因當事人行為涉嫌犯罪,本案已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
2024年6月11日,祁門縣市場監管局接到陳某某舉報,反映其在網上購買“軍中”茅臺酒和茅臺“內供”酒涉嫌假冒侵權,并請求市場監管部門鑒定真偽。祁門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到舉報后,立即開展現場核查,在當事人處發現印有“軍中”茅臺酒和茅臺“內供”酒兩箱,共12瓶。調查發現,陳某某于6月3日通過微信與周某某聯系,訂購“軍中”茅臺和茅臺“內供”酒各1箱。執法人員查詢快遞單發現,發貨倉庫地址顯示為貴州遵義市仁懷市大壩鎮姜家寨眾賓。6月11日,祁門縣市場監管局向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發出協助辨認通知書,對陳某某購買的“軍中”茅臺酒和茅臺“內供”酒進行鑒定。經鑒定,涉案產品系侵權商品。周某某銷售的“軍中”茅臺酒和茅臺“內供”酒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經與公安機關會商決定,由祁門縣公安局對涉嫌銷售“軍中”茅臺酒和茅臺“內供”酒的行為立即進行偵辦,祁門縣市場監管局協助配合。10月18日,聯合調查組在貴州眾賓酒業有限公司倉庫內查獲“軍中”茅臺等白酒372瓶,各類包裝材料1000余個,控制涉案人員5名(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辦理過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