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0日
《廣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
(以下簡稱《規定》)
正式實施
連日來
廣州市市場監管局
部署加強全市電動自行車經營者
法規宣貫和監督檢查
當日,白云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檢查白云區太和鎮長新路某電動自行車銷售門店時發現,該店工作人員正在改裝一輛電動自行車。

經核查
該店不僅給上述車輛加裝了尾部貨架,還改變了電池儲存位置,并改變了電池電壓和容量。
處理結果
根據《規定》,執法人員就該銷售門店非法改裝、加裝電動自行車行為依法予以立案查處。

法律規定
《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非法改裝、加裝、拼裝電動自行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廣州市市場監管局
提醒廣大電動自行車經營單位
要切實履行責任義務
做到依法合規經營
相關鏈接
一、電動自行車生產者責任義務
1. 生產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
2. 生產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獲得有效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3. 電動自行車軟硬件必須具有防篡改設計;
4. 電動自行車控制器、蓄電池、充電器必須滿足互認協同要求;
5. 電動自行車整車、蓄電池、充電器必須具有產品溯源碼;
6. 不得為提升最高設計車速等非法改裝預留空間;
7. 禁止非法改裝、加裝、拼裝電動自行車;
8. 禁止編發、傳播非法改裝、加裝、拼裝電動自行車信息;
9. 落實工業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配備質量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制度要求。
二、電動自行車銷售者責任義務
1. 禁止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未獲得有效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不具有防篡改設計、未賦碼溯源的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充電器,禁止銷售經非法改裝、加裝、拼裝的電動自行車;
2. 應當查驗進貨產品的合格證書、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以及防篡改設計、編碼標識等內容,比對證書與實物是否一致;
3. 應當建立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落實掃碼溯源要求;
4. 應當在銷售場所(電子商務平臺)醒目位置明示強制性認證產品的認證證書;
5. 禁止非法改裝、加裝、拼裝電動自行車;
6. 禁止編發、傳播非法改裝、加裝、拼裝電動自行車信息;
7. 落實工業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配備質量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制度要求。
相關背景
電動自行車及配件產品現行強制性國家標準
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 42295-2022《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及其第1號修改單;GB 42296-2022《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安全技術要求》及其第1號修改單;GB 43854-2024《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安全技術規范》等。
電動自行車及配件產品強制性認證要求
電動自行車必須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并獲得有效認證證書;電動自行車充電器、鋰離子蓄電池于2025年11月1日起須單獨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電動自行車鉛酸蓄電池暫無單獨強制性產品認證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