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近日,翁女士在祝塘某瑜伽館健身時發現,一直提供的熱水洗澡服務要暫停,瑜伽館僅每年5月至10月提供熱水洗澡服務。翁女士認為瑜伽館提供熱水洗澡服務是報名瑜伽健身時約定好的,且瑜伽健身后一身汗,還無法進行洗澡,瑜伽館違背了當時的承諾,要求瑜伽館一直提供熱水或者退卡。協商無果,翁女士向江陰市消保委祝塘分會求助。
【處理過程及結果】
在接到投訴后,消保委第一時間安排工作人員現場了解相關的情況。據了解,翁女士反饋的情況屬實。瑜伽館負責人表示這樣的決定也是無奈之舉,瑜伽館其已經經營了4年多了,從未有投訴糾紛。現在由于瑜伽健身人數較少,店內使用的空氣能熱水器冬日能耗消耗巨大,扣除電費和房租支出,目前瑜伽館確實經營困難。
分會工作人員了解情況后,積極幫商家出謀劃策,在了解相關健身人數和洗澡時間后,分會工作人員分析,按目前冬日每日瑜伽健身人數無需空氣能熱水器進行供水,可使用燃氣熱水器進行供水。經協商,商家同意增加燃氣熱水器1臺,并對管道線進行改造,消費者給予商家15日改造過渡期。雙方對處理結果滿意。
【案例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本案中,消費者在瑜伽館報名時,就與商家約定好了有提供熱水洗澡的服務,商家就應該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