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進一步規范民生領域廣告市場秩序,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有力震懾違法行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以案釋法、教育警示和社會輿論監督作用,省市場監管局決定從2024年全省已辦結案件中選取6起民生領域違法廣告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嘉峪關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嘉峪關李時珍保健服務館發布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違法廣告案
2024年7月22日,嘉峪關市市場監管局綜合行政執法隊執法人員依法對嘉峪關李時珍保健服務館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通過發放印刷品廣告和利用車體廣告進行廣告宣傳,廣告內容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及使用醫療用語。經查,當事人發放的印刷品廣告內容有“耳鳴耳聾中耳炎李時珍有絕招”“李時珍耳鼻堂清耳毒通耳脈補耳道修神經強腎通耳”等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及使用醫療用語的廣告用語。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之規定。嘉峪關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金昌市金川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金川區每新視光健康咨詢中心發布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違法廣告案
2024年4月30日,金昌市金川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金川區每新視光健康咨詢中心進行了檢查,發現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發布含有“簽約調理無效退款”“是非手術摘鏡?”“不打針、不吃藥、不動手術,就是非手術摘鏡……”等字樣的宣傳彩頁和墻體廣告。經查,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五)項“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之規定。金川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廣告費用四倍的罰款1040元。
案例三:張掖市甘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甘肅絲路達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發布含有對教育、培訓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的違法廣告案
2024年6月13日,甘州區市場監管局收到張掖市市場監管局案件移送函,稱甘肅絲路達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發布對教育、培訓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保證性承諾的違法廣告。經查,當事人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微信公眾號發布《這門課,拯救你十二年沒有變過的作文分數》的文章,文章中宣傳了“2周學習+2個月穩固沉淀,從40到50,從50到56+,毫無問題”等廣告內容。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之規定。甘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該廣告,作出罰款9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慶陽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蒙某發布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違法廣告案
2024年6月5日,慶陽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蒙某網絡直播帶貨涉嫌對食品作虛假和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快手”平臺進行網絡直播帶貨時,以虛構劇情演繹的方式,宣傳普通食品“降三本草包”具有降血壓、降血糖和降血脂的功效。當事人通過上述方式共銷售“降三本草包”1256單,銷售金額125914元,獲取廣告傭金5654.47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之規定。慶陽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蒙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654.47元、罰款22617.88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定西市安定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甘肅瑞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布含有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的違法廣告案
2024年4月12日,安定區市場監管局接投訴舉報,稱安定區甘肅瑞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涉嫌虛假宣傳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經查,當事人宣傳彩頁中有該地產“更是區域政策導向,投資導向、文化導向、教育導向、環境導向的重中之重”,距離某某學校“在10分鐘的步行范圍內”等內容。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第(四)項“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之規定。安定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不符合規定的房地產廣告、消除影響,并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臨夏州康樂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甘肅惠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康樂分公司發布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承諾的違法廣告案
2024年8月26日,康樂縣市場監管局收到省市場監管局派發的甘肅惠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康樂分公司涉嫌發布違法廣告線索后,組織執法人員依法對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康樂惠安花苑自媒體發布惠安花苑二期1/5號樓“載耀加推、全城火熱爭藏、置業優選惠安花苑6重牛禮鉅獻全城,無限升值……”等廣告宣傳詞語的行為進行了檢查。經查,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之規定。康樂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