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近期,金壇區消協朱林分會接到一起投訴,市民王先生在朱林鎮一家超市購買了2個鴨翅根以及其他物品,當晚準備食用時卻發現其中一個鴨翅根已經變質長了霉斑。第二天上午王先生到超市要求解決,但超市只愿意更換一個鴨翅根,王先生對超市的處理方式不認可。
處理過程及結果
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后,迅速聯系超市負責人了解情況。被投訴超市負責人表示鴨翅根是從正規渠道采購的,供貨商的證照資質都合法有效,鴨翅根沒有過期,由于包裝袋是深色且不透明,包裝袋內部食品變質無法發現,他推測可能是廠家包裝措施沒做好,或者在運輸過程中包裝漏氣導致變質,不是超市的責任。且王先生并未食用鴨翅根,沒有造成身體上的傷害,因此不同意賠償。
工作人員現場進行講解,《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禁止經營腐敗變質的食品,超市銷售變質鴨翅根已然違法。且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根據以上規定,超市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經過調解,超市對王先生表示歉意并給予賠償,王先生對處理結果表示滿意。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明確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消費者購買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經營者不能以不是自己的責任一推了之,甚至讓消費者直接找生產廠家,這樣推諉的態度不可取,更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正確的處理方式應該是及時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投訴,不屬于經營者的責任,也應該先行處理,之后再聯系生產廠家等相關責任方進行追償。能夠做到積極主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企業,相信也一定會得到廣大消費者的認可。
消費提醒
金壇區消協友情提醒,食品安全無小事,經營者應當認真學習食品相關法律法規,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及時妥善地處理消費投訴,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常州市金壇區消協朱林分會 張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