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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發布2024年度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十大案例

2025-02-11 12:49:43 寧波市場監管

特種設備安全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關系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2024年以來,寧波市場監管部門持續開展特種設備領域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有力維護安全生產秩序。為充分發揮以案釋法、以案示警作用,進一步構建高水平安全監管體系,現將一批典型案例發布如下:

01

寧波某供應鏈有限公司出租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2024年1月3日,北侖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寧波某供應鏈有限公司出租未經檢驗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8萬元、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明,當事人租賃一臺起重機械給寧波某集裝箱服務有限公司使用,并提供了由浙江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流動式起重機年度檢驗報告》和江西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流動式起重機委托維護檢驗報告》。上述兩家機構均未取得市場監管部門核發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不具備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資質,相關違法線索已移送當地市場監管部門。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02

浙江某檢測技術研究有限公司違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管理規定案

2024年5月31日,寧海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浙江某檢測技術研究有限公司違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720元、罰款5萬元,對檢測人員尤某某和主管人員毛某某分別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明,當事人檢測人員尤某某對一臺在用電梯開展檢測服務,在未對《電梯自行檢測規則》(TSG T7008-2023)中規定的A1、A2、A3、A4、A5、A6、A9等7個項目實施現場檢測的情況下,直接判定上述項目為“符合”,并出具了結果為“各檢測項目的檢測結果均為符合要求”的檢測報告。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03

余姚某氣瓶充裝單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氣瓶充裝案

2024年5月7日,寧波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余姚某氣瓶充裝單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氣瓶充裝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9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明,當事人在充裝許可超期的情況下,對7只超過定期檢驗周期的溶解乙炔氣瓶進行充裝。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04

寧波某升降機械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生產簡易升降機案

2024年3月11日,余姚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寧波某升降機械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生產簡易升降機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明,當事人在不具備相應特種設備生產許可的情況下,生產銷售并安裝了一臺液壓升降設備,未準確完成450kg額定載荷調整測試便交付給余姚市某文具制造有限公司使用。經省級檢驗機構現場鑒定,該液壓升降設備是以液壓泵站作為驅動裝置,通過液壓油缸等部件帶動貨廂,載重量大于0.5噸,在井道內沿垂直方向的剛性導向裝置運行的僅用于運載貨物的機電設備。根據《特種設備目錄》中關于起重機械的定義以及《簡易升降機安全規程》(GB 28755-2012)中關于簡易升降機的定義,判定該設備屬于特種設備。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05

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壓力管道安裝)和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案

2024年10月10日,寧海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壓力管道安裝)和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分別作出罰款10萬元、3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明,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壓力管道生產(安裝)許可資質的情況下,擅自安裝公稱直徑DN80和DN50的蒸汽管道,安裝完成后未經監督檢驗即投入使用。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八條和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06

寧波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快開門式壓力容器案

2024年7月1日,海曙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寧波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快開門式壓力容器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明,當事人一臺玻璃釜未經資質單位安裝、未辦理使用登記,自投入使用后3年內未經法定檢驗。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07

寧波某制冷工業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2024年3月5日,北侖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寧波某制冷工業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明,當事人現場33根壓力管道用于原料的運輸,其中有26根壓力管道未經檢驗合格、未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根據《特種設備目錄》,涉案的26根壓力管道均屬于目錄內代碼(8000)壓力管道。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08

某檢驗檢測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無損檢測案

2025年2月10日,北侖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檢驗檢測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開展相控陣超聲檢測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萬元、對主管人員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明,當事人安排檢測人員對某石化公司新安裝的壓力管道開展相控陣超聲檢測,并出具合格通知單。但當事人檢測人員未取得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頒發的相控陣超聲檢測資格證書。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09

寧波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生產(改造)起重機械案

2024年4月18日,鄞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寧波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生產(改造)起重機械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明,當事人在未取得特種設備生產許可的情況下,對一臺電動單梁起重機進行端梁更換、主梁與端梁聯接方式變更。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10

余姚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未按規定保持應急救援通道暢通案

2024年8月8日,余姚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余姚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未按規定保持應急救援通道暢通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明,當事人小區一電梯不同樓層存在消防門被換、消防門外套柜門、堆放雜物等堵塞電梯應急通道的現象。另經查明,2023年11月11日,某檢驗機構對該小區28臺電梯進行檢驗,均發現消防通道門未保持暢通的問題,要求當事人進行整改。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寧波市電梯安全條例》第二十條第(六)項的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責任編輯: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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