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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汕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電動自行車及配件質量案件典型案例

2025-02-11 16:20:47 汕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

汕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電動自行車及配件質量案件典型案例

2024年,汕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上級有關開展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的部署要求,按照職責分工,緊緊圍繞保障電動自行車及配件質量安全,組織全市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生產、銷售領域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全年共立案查處電動自行車質量案件82宗,查扣非法改裝車輛484輛。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汕頭市金平區某車行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3月26日,廣東省市場監管局粵東稽查辦會同汕頭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在售的電動自行車存在涉嫌改裝等問題,現場將該涉嫌違法線索交由屬地市場監管部門處理。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165輛電動自行車屬于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不合格產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且涉案貨值超過15萬元,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2024年8月14日,汕頭市金平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汕頭市公安局金平分局立案偵查。

案例二:汕頭市龍湖區某車行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6月12日,汕頭市市場監管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店內擺放在售的電動自行車存在鞍座加長的情況,遂對該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存在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汕頭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銷售的電動自行車39輛,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汕頭市金平區某車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4月16日,汕頭市金平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與合格證簡圖不一致的電動自行車,涉嫌非法改裝,遂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16輛電動自行車存在鞍座加長、加裝電池盒、加裝護欄的非法改裝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汕頭市金平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銷售的電動自行車16輛,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汕頭市金平區某車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5月16日,汕頭市金平區金東街道辦事處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在售的7輛電動自行車存在改裝情況,遂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購入上述電動自行車后,為迎合市場需求,擅自對電動自行車加長鞍座、加裝電池盒、加裝后座靠背,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汕頭市金平區金東街道辦事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7輛,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汕頭市龍湖區某車行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8月14日,汕頭市龍湖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電動自行車,遂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8輛電動自行車后輪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加裝坐墊和靠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汕頭市龍湖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電動自行車8輛,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汕頭市龍湖區某車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10月30日,汕頭市市場監管局聯合汕頭市公安局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存在鞍座長度不符合國家標準等改裝行為,遂將該案件線索移交轄屬龍湖區新津街道辦事處處理。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16輛電動自行車屬于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產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龍湖區新津街道辦事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16輛,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汕頭市澄海區某車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7月12日,汕頭市市場監管局會同汕頭市澄海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店內存放的6輛電動自行車與其車輛隨附合格證簡圖不一致,汕頭市澄海區市場監管局遂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6輛電動自行車存在鞍座加長、加裝座椅靠背、加裝電池托架等行為,不符合強制性標準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汕頭市澄海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電動自行車6輛,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汕頭市濠江區某車行超范圍銷售電動自行車及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7月29日,汕頭市濠江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1輛電動自行車鞍座、底座及衣架與車輛產品合格證簡圖不一致,且當事人持有的《營業執照》無“電動自行車銷售”的經營范圍,遂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超范圍銷售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因當事人已按規定期限辦理變更登記,對該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未按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及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和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汕頭市濠江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電動自行車1輛、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汕頭市潮陽區某車行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7月24日,汕頭市潮陽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存在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遂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2輛電動自行車存在改裝行為(拆除腳蹬軸、鞍座加長和安裝防撞條),屬于不合格產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汕頭市潮陽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2輛,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汕頭市潮南區某車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2月27日,汕頭市潮南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遂將該案件線索移交轄屬潮南區司馬浦鎮人民政府處理。

經查,當事人利用店內配件材料對待銷售的6輛電動自行車進行改造,導致6輛電動自行車鞍座長度大于350mm,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司馬浦鎮人民政府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6輛,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責任編輯: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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