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5年1月,江陰市消保委要塞分會接到消費者孫先生投訴,反映某4S店銷售員從靖江將其帶至該4S店看車,咨詢了新車信息和價格后,銷售員讓其交了訂金500元(微信轉賬,未開收據),當時銷售員表示即使不在該店購車,訂金立馬退回。后孫先生未在該4S店購車,但多次聯系4S店想退回500元未果,遂投訴該4S店強買強賣,要求商家退還訂金。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訴后,市消保委要塞分會立即展開調查。4S店表示,孫先生與銷售員在靖江達成初步購車意向,銷售員將孫先生從靖江接至江陰店看車,孫先生在咨詢了新車信息和優惠價格后,最終未在該店購車。4S店表示,孫先生往返靖江的費用均由4S店支付,故收取的500元訂金不予退回。
分會調查發現,雙方微信轉賬標注有“訂金”字樣,雙方未簽訂購車合同。分會認為4S店承擔客戶來回路費系營銷手段,并不能以此為由扣留訂金,理應退還客戶。但考慮孫先生表達了較為明確的購車意向,銷售員才將孫先生從靖江接至江陰看車,并支付了靖江-江陰往返費用。在調解過程中,孫先生也表示愿意承擔部分合理費用,經分會反復與雙方溝通調解,4S店最終退還客戶400元,雙方達成和解。
消費提示
訂金與定金的區別:
一、定義不同。訂金是預訂所付的錢,而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
二、實質內容不同。訂金沒有擔保性質,不具備法律效應,而定金有擔保性質,具備法律效應。
三、退還資金不同。訂金可通過雙方協調歸還,而定金只有在對方違約時才可歸還。
四、違約處理不同。訂金沒有直接的法律規定,而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義務需雙倍返還定金。

